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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港府要處理變性人困境

明光社「變與不變」研討會

2010年12月09日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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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明光社與香港浸會大學校牧處合辦的「變與不變•變性人在醫學、法律及信仰上變了還是沒變?」通識研討會,已於十二月三日假浸大善衡校園大學禮拜堂舉行,由變性手術醫生袁維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及浸大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江丕盛教授主講,並由明光社助理總幹事傅丹梅主持,約二百三十多位信徒參與。袁維昌認為,不是變性手術本身去改變病人的性別,而是病人有足夠的心理條件去改變其性別,而變性只是幫助他們忘記困擾,過正常生活;張達明指出,現時法律配合不到變性人的性別身分轉變,對他們來說並不公平;而江丕盛則從信仰角度,重申男與女在本質上有很大的鴻溝,不是說「變」能「變」。

袁維昌:病人心理條件充足變性

十多年來為病人作變性手術的袁維昌指,變性人在香港仍是少數。他表示,不是所有有性別障礙的人都需要做變性手術,因為可以透過服用荷爾蒙,或做心理治療去處理。「只是一些好嚴重的,要求好強烈,並且持續的,他們才會做手術。」

袁維昌強調,不是變性手術本身去改變病人的性別,而是病人在心理上已有充足的條件去改變性別。「變性手術的目的是希望他們忘記自己的困擾,投入正常生活,做回正常人。」

為此,袁維昌指,有意接受變性手術的人士,需經過長時間的評估,包括精神心理以至家庭情況等,當中會審斷病人做手術的決定是否受到精神問題所影響。然後,會就病者未來的新生活適應作出評估,如衣服上的轉變、與家人生活的適應問題等,評估為期半年至一年左右。而外科醫生替病者進行變性手術前,亦會清楚地與病者傾談其變性的要求,了解他們的需要。他表示:「如果手術前的評估做得好,基本上手術後病者不必再接受輔導。他們會與平常人一樣,有自己的朋友,有自己的工作,並面對一般人會面對的煩惱,如找工作,與朋友的相處等。」

袁維昌說,目前變性人不能結婚,可是一般來說,病人不會因此問題而左右其做手術的決定。「當然他們是喜歡的,如果有此(婚姻)權利。但他們是否好渴望要,視這是他們最終的東西,其實又不是。」

張達明:變性人的不公平處境

就上月初高院法庭對有關變性人爭取結婚的裁決,張達明解釋,基於香港婚姻定明婚姻只限一男一女,而根據普通法的詮釋,性別身分乃以出生證明上的出生性別為準,因此W小姐未能男友結婚。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分證的性別為女性,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他強調,「這只是行政做法」,不代表容許她與男性結婚。

張達明指出,就是次案件,法庭要處理的兩個問題:一、在現行的婚姻法例上,定義當事人是男或是女,是按生理因素,還是可以接受現時醫學上的講法,就是性別定義不單在生理上,還有其他心理等條件?二、若「男」「女」身分的定義僅按照生理因素,如此已變性為女性的人,要與男性結婚,但法律上又不允許,是否剝奪其在憲法保障下的婚姻權利?

在第一個問題上,張達明表示,法庭不可僭越立法者的角色,因此問題必需透過立法解決;至於第二個問題上,法官認為社會上對變性人的婚姻問題未有共識,但張達明指出,除了歐洲國家,東南亞等地的國家亦開始轉變,認同變性人可按照變性後的身分選擇婚姻。他說:「W小姐要爭取的不是同性婚姻。因為按現時的婚姻法,如果她要結婚,她就得選擇女人,在這個案例上,變相如此承認同性婚姻。」

張達明總結說:「主要國家都發覺此現實,現時醫學界已有一個共識,對這一小撮人,是不可以透過輔導或診斷(如精神科醫生的診斷)去協助他們改變其性別認同障礙,唯一可以幫到他╱她的,同時他╱她又想的,是透過變性手術,使他╱她的身體認同他╱她其性別身分。因此,如果她是女的,但是法律上不肯去認同她的身分,她都好慘,對她來說都很不公平。」因此,他認為,香港政府不應等待該案件的上訴結果,才去著手處理變性人的困境。

另外,張達明補充,現時英國引入性別認可法例(Gender Recognition Act)──若當事人(包括那些沒有做變性手術的變性人)被特別專家小組評審後,認同其性別身分轉變時,就可以申請證書,去改變其身分,包括改變出生證明上的性別,而這個身分將適用於不同層面的法律。他認為,該法例的處理方式是可取的地方。

江丕盛則從信仰角度探討性別。他指,聖經上雖沒有講及變性人,但是從聖經記載人類始祖亞當與夏娃可見,講及「男」與「女」乃從男女的關係中理解。他強調,性不是在器官上的,而是關係上的,是要在不斷學習中了解的。他重申,男女的鴻溝是不容易跨越的,即使在功能、器官上作出改變,但是人的本質是不能被改變的,「男女的真實性不是說變就變的」。

台下有與會者分享時表示:「我們不應該用變性人,應該用『變殼人』。性別沒有改變的,只是『殼』變了,如果說『變殼』的話,就沒有爭論。所以用詞是很重要,你是包容他╱她,或是包庇他╱她?」張達明回應指,如果醫學上的講法是正確,就是指判別一個人的性別要兼顧其心理、精神因素,而不單從染色體或生理上的性(biological sex)去判別,那麼他們就不是「變殼」,只是過往太單純去作出性別判別。「坦白說,聖經其實沒有定義,可用甚麼因素去決定該人是男或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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