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新譯本)
第 35 章
01 耶和華在耶利哥對面,約旦河邊的摩押平原,對摩西說: 0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一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把這些城周圍的郊區給利未人。 03 這些城要歸他們居住,城的郊區可以牧放他們的牛羊和一切牲畜,也可以存放他們的財物。 04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郊,要從城牆起,周圍向外量四百五十公尺。 05 你們又要從城外,向東面量九百公尺,向南面量九百公尺,向西面量九百公尺,向北面量九百公尺,城在中間;這要歸給他們作城外的郊區。 06 你們分給利未人的城,其中要有六座避難城,讓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去,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07 這樣,你們所要給利未人的城,共為四十八座,連城帶城郊都要給他們。 08 從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中,你們要把一些城給利未人,人多的就要多給,人少的就要少給;每個支派要照著自己承受的產業,把城分給利未人。」 09 耶和華對摩西說: 10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到迦南地的時候, 11 就要選擇幾座城,給你們作避難城,讓誤殺人的,就是無心殺死人的,可以逃到那裡。 12 它們可以作你們逃避報仇者的避難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直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 13 你們指定的城,要給你們作六座避難城。 14 在約旦河東面,你們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你們也要分出三座城,都要作避難城。 15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外族人,以及他們中間居住的人作避難城,使無心殺人的人,都可以逃到那裡去。 16 「『如果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 17 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 18 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以致把人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 19 報血仇的,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殺死;一遇見他,就可以殺死他。 20 如果人因懷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著向人扔東西,以致把人打死; 21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把人打死;那打人的,必被處死,因為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兇手,就可以殺死他。 22 「『但是,如果人沒有仇恨,忽然把人推倒,或是無意向人投擲什麼器皿, 23 或是因為沒有看見,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把人打死,他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 這樣,會眾就要照著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 25 會眾要把誤殺人的,從報血仇的人手中救出來;他要住在城中,直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 26 但誤殺人的,若是出了他逃進的避難城的境界, 27 報血仇的在避難城境外遇著他,把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犯流人血的罪。 28 因為那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避難城中,直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那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業去。 29 「『這在你們一切居住的地方,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 殺人的,要憑著幾個見證人的口供,才可以把他處死;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就不能指證把人處死。 31 犯了死罪,故意殺人的,你們不可收取贖價代他贖命,因為他必被處死。 32 逃到避難城的人,你們也不可收取他的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回到本地居住。 33 這樣,你們就沒有玷污你們居住的地,因為血能玷污地;在地上如果有流人血的,除非流那故意殺人者的血,那地的血就不能得贖。 34 你們不可玷污你所住的地,就是我居住的地,因為我耶和華是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