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 乃是因信耶穌基督, 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 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 不因行律法稱義; 因為凡有血氣的, 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信耶穌基督??譯者固有的神學思想會影響這節經文翻譯出來的意思。本節的第一個「信耶穌基督」, 希臘原文pisteosIesou Christou的意思模棱兩可,很多英文版本翻成「faith in JesusChrist」(信耶穌基督),但是翻成「faith of Jesus Christ」(耶穌基督的信)也是正確的,只是兩種翻譯的神學觀念差別卻很大:一個是我們的信,一個是耶穌的信!沒有人能靠自己的行為被神接納,但除了自己的信心之外,可能是更要靠耶穌基督的信實。經文的重點不是強調信心和行為的差異,乃是強調我和耶穌的差異。我們常以為信心比行為重要,所以傳福音時一定要求對方「決志」認信,可是其實信心與行為並不是對立的,相信神是信實守約與相信耶穌是基督一點也沒有衝突。沒有一個人能夠因遵守律法被神接納,乃因我們對耶穌基督王的信心,或因祂的信實而被神接納為兒女。
讀經靈修資料內容採用自TODAY? WORD 2009, A Devotional based on the Greek and Hebrew texts Written by A. J. Moen, Ph.D 可上網訂閱 http://www.atgodstabl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