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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殺人偷盜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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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20章13,15,16節) 不可殺人偷盜偽證 本章闡釋了十誡裡的第六誡不可殺人、第八誡不可偷盜、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因此申命記條例可被視作十條誡命的進一步闡釋與具體應用。 一、河西也設三座逃城(1-10節) 逃城可作為誤殺者的庇護所。砍樹的斧頭脫把致人於死,即為誤殺。河東逃城有哥蘭、基列拉末、比悉;河西逃城有基低斯、示劍、希伯崙(書20:7-8)。六座逃城兩兩平行,將地業均分為三段,誤殺者不分種族皆可依既定路線逃入(書20:9),不因報血仇者火熱追趕而無處可逃。 二、故意殺人血債血還(11-13節) 1-13節闡釋第六誡不可殺人,乃依公義與慈愛並行原則進行。憐憫先行,因此先論,聖地需為誤殺者設置逃城。公義緊隨,因此其次再論,殺人犯逃至逃城後,經審訊並非誤殺而是故意,則仍需血債血還,以命償命。因公義與慈愛並重的上帝,既行公義、又好憐憫(彌6:8)。 三、挪移地界便是偷盜(14節) 百姓劃地分界,以石為記。土地既已分定,便世代相傳(箴22:8; 23:10)。私自挪移地界,侵奪他人地業,便是偷盜,將領受上帝的忿怒(何5:10) 四、作假見證形成冤案(15-21節) 審判官不可只憑一人的口作證,需有兩三位見證人以口作證,才可定罪。治死拜偶像者的條例,已有如此規定(17:5);此乃斷案取證的形式原則,即形式上需有兩三個證人。而若作見證的兩三人有意以假見證陷害弟兄,就當待他如他想要謀害的弟兄那樣;此乃斷案取證的實質原則,即實質要求證人必須誠實,否則便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杜絕各類冤案。 默想/應用 信實的上帝滿有公義與慈愛,在基督裡赦免我,洗淨我一切的不義。 祈禱/行動 親愛的天父,我的言行都有過惡,經常無故得罪祢,感謝祢在基督裡救贖我,洗淨我一切不義(約一1:9)。奉主耶穌的聖名禱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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