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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宰牲吃肉禁止食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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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申命記12章32節) 宰牲吃肉禁止食血 迦南地的飲食規則,須沿用曠野時期的飲食規則;為合於聖民當下的生活實況,只作補充說明,並不增刪什麼。 一、飲食的自由與限制(15-23節) 曠野時代,凡要宰殺家中的牛或羊,無論於營內或營外,聖民都必須帶到會幕門口,交與祭司獻給上帝為平安祭後,才能分食享用,否則流血的罪必歸到宰殺之人身上(利17:1-6)。進入迦南以後,居家生活需食用牛肉、羊肉時,只要被宰殺的牛羊不作獻祭之用,則在家裡宰殺便可食用,不必再交與祭司。這樣,獻祭時吃肉,便與平時吃肉分開,不致混為一談。 雖然固定居所的宰殺規定,比住棚遊牧時自由,但仍有限制,即,除用以獻給上帝的牛羊,以及不潔的生物外,其它的牛羊、羚羊與鹿等皆可宰殺,並將肉分給潔或不潔的各類身分地位之民食用。 二、尊重生命禁止食血(24-28節) 無論是在聖所吃平安祭之肉或是在家吃肉,皆不可吃帶血的肉,因為血中含著生命,禁止食血即尊重生命。在家宰殺牲畜必須放血,將血倒在地上。在聖所宰殺,則需灑血於祭壇,以行記念聖約及潔淨之禮,因血也有立約與潔淨功能(出24:8; 來9:22)。 三、兒女成火祭是惡俗(29-32節) 兒女不是祭物,因而不得像迦南人那樣,燒死兒女獻為火祭,或使他們經火(從火中走過)交鬼褻瀆上帝(利18:21)。人的生命反映上帝形像,應格外尊重;將兒女獻為火祭,不僅沒有尊重生命,而且使自己與鬼魔聯合。後來聖民隨從了迦南惡俗,於欣嫩子谷建邱壇,焚燒兒女(耶7:31),又在聖殿裡使兒女經火,惹動上帝的怒氣(王下21:6)。 默想/應用 不獻兒女為祭,不吃血,使貧富貴賤歡樂吃喝,便是對生命的尊重。 祈禱/行動 親愛的天父,我願依從聖道,因聖道能快活我心、明亮我眼目(詩19:8);它乃出於祢的愛,為使我得自由。奉主耶穌的聖名禱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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