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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經釋義:利未記27章26-34節
金句:少種的少收,多種的多收,這話是真的。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上帝所喜愛的。(哥林多後書9章6-7節)
強制奉獻不可竊取
人所擁有的一切皆來自上帝,因而上帝才是錢財和物產的最終擁有者。所有的奉獻項目中,以十一奉獻最具強制性,有分於上帝的國之信徒,不可竊取十分之一(瑪3:8),且應免去一切貪心(路12:15)。
一、一切頭生歸耶和華(26-27節)
以色列人中凡頭生的應分別為聖歸給上帝(出13:2),後來頭生事奉的職分由利未人取代,但仍需於出生一個月大時,獻價銀贖身(民8:18; 18:15-16)。頭生的牲畜原本就屬於上帝,因而不能再被牠的主人獻上。不潔淨的牲畜,如駱駝,應換算成價銀獻上,或可捐給會幕服勞役。
二、永獻之物不可贖回(28-29節)
經許願而還願的永獻之物,永歸聖所使用或支配,其中包括:永獻的地業、牲畜,利未族人,禧年到來時原主不願贖回的地業,及被滅的人、物件和牲畜,皆應歸給耶和華,不可以贖回。例如,亞干取了當滅之物,便得罪了上帝(書7:1-22),因當滅之物被看成由上帝所收取的永獻之物,人不可以據為己有。
三、十一奉獻乃為當納(30-34節)
無論交易所得,或土地農作物的收成,其中十分之一皆應歸給上帝(瑪3:10)。當納的十分之一之土產,以價銀贖回時,估出其等值之價銀外,需另加五分之一,因此所獻超過了什一。凡從主人杖下經過的牲畜,第十隻要獻上,若主人想要更換,則所更換的和原本的,都應歸給上帝,即需奉獻五分之一。
利未記結尾的各項奉獻條例,呼應著一開始的各種獻祭條例,顯明聖民藉獻祭得著更新與赦免後,理應以各種實質奉獻,向上帝表達感恩。其中尤以十一奉獻,為聖民分別為聖、忠於上帝之最重要的事奉之一。
默想/應用:
基督救贖了我,我理應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事奉上帝。(羅12:1)
祈禱/行動:
親愛的天父,我本是罪人應領受永死,感謝祢藉著基督寶血贖回我,使我得以作活祭事奉祢,何等蒙恩。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禱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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