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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被動與罪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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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經釋義:羅馬書7章7-13節
金句: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羅馬書7章7-8節)
律法被動與罪合作
依猶太傳統第十誡「不可貪心」能統整十誡,貪心就像拜偶像一樣(弗5:5),破壞了與上帝的關係。耶穌則要求人免去一切的貪心(路12:15),貪心有各種形式:濫權殺人、好色姦淫、貪財偷盜、苟安偽證,貪戀讓人不虔、不義。
因此保羅選用第十誡來說明,諸般的貪心如何被罪利用,引發人犯罪的念想。在人犯罪的念想上,十誡儼然被動的與罪合作,促成了具體的罪行。
一、沒有律法罪是死的(7-8節)
律法絕不是罪,但律法叫人知道何為罪,因律法對錯誤的行為定下了罪名,因此沒有律法之前,雖世上已有罪行,但卻沒有罪名。當「不可貪心」這條誡命被賜下,人便知何為貪心。不幸的是,那受罪影響的肉身會讓「不可貪心」這條誡命,起動人裡面的貪慾,使貪心活躍起來。沒有規定還好,有了規定,大家都想干犯這項規定!
二、誡命來到我死罪活(9-11節)
沒有律法之前,墮落的人在良心上懵懂活著。誡命來到,罪慾便被誡命起動,罪活躍起來,人就死了。沒想到誡命不能阻止人犯罪,反而趁機引發人犯罪的慾望,把人殺死。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人死。原本人應順從誡命而活,不只在良心上懵懂活著,人卻因違背誡命而死。這樣,律法引發「我死、罪活」這一事實,應是人性裡的一般經驗。
三、善被利用罪顯惡極(12-13節)
十誡原本是要讓人離開罪惡,卻被罪拿來作餌引誘人。罪利用律法叫人死,人因而與上帝的關係徹底斷絕,就顯出罪真是罪。罪與聖潔、良善、公義的律法比較起來,它的本質就更為窮凶惡極了。
默想/應用:
有權者殘殺、性慾變姦淫、無止盡偷盜、作偽證說謊,全是因為貪。
祈禱/行動:
親愛的天父,求祢光照我心中貪慾,助我勝過貪心,因基督說:要免去一切貪心,生命不在家道豐富。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禱告,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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