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財產繼承權,女性受教權也常受差別待遇。台灣女性受教權,可追溯至荷蘭人占領時期。當年傳教士廣設學校,越來越多女性在教會學校學會祈禱、讀書和寫字。至1659年,熟悉教理的原住民女性近2800人,為她們的生活帶來進步。但1662年鄭成功據台後,女性受教權被迫結束。直到1867年12月13日,伊萊莎.庫克(Eliza C. Cooke)與丈夫李庥(Hugh Ritchie)牧師一起從英國飄洋來台宣教,並自1879年9月,積極推行「女學」與「女宣」事工。但月底,李庥牧師染瘧疾過世,牧師娘一肩扛起責任,繼續推動女學校的設立。隔年2月,伊萊莎接到母會女宣道會發出的正式派令,成為第一位派來台灣的女宣教師。為了建設女學校的校舍,她奉獻了300英鎊並回國募款,努力不懈直到1884年6月因病回國。當時台灣社會風氣閉塞,無法接受女子教育,籌設建女校過程並不順遂。1881年2月2日,教士會接獲領事通知,准蓋建任何學校,但不得蓋女學,因為地方仕紳認為「建女學校罕有所見,將來必致多事情,紛紛稟阻」;經領事報總署置議,台灣縣知縣潘慶辰從中轉圜,以建蓋「平屋義塾」議結(不說蓋女校)。「台南新樓女學校」(今長榮女中)於1887年2月終於成立。感謝上主,在每一時代興起女性先知先見者,勇於對傳統提出新意見、新作法,並戮力去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