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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我在律法上死了,新我可以歸於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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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命被上帝得著的
人活在兩個世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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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雖然明白基督的人,並不否定律法的功用,但是只願明白律法的人,卻與明白基督的人,誓不兩立。因為明白律法的人,主張人應靠行律法得救,並不主張或相信人應靠信耶穌得救,即,這等人否定因信稱義的道理。因此明白律法的人,應當心意更新變化,察驗何為上帝純全、善良、可喜悅的旨意。(12:2)
上帝的意念,實高過人的意念,人不可以用自己根深蒂固的理念,來否認上帝的意念,這是保羅最為深刻的經歷。
二、
律法叫人知罪,然而律法管人是在人活著的時候,人既然與基督同死,律法就不可能再來轄制這與基督同死之人。保羅說,根據摩西律法,丈夫還活著,妻子若歸於別的男人,便是犯了姦淫,丈夫若死了,妻子就脫離了律法的轄制,可以再嫁,再嫁後,並不可判定她為淫婦。
而摩西律法還鼓勵失去丈夫的妻子,應當改嫁給原丈夫的兄弟,讓兄弟來養她,並讓她有後代,好讓這妻子可以在聖潔律法所轄管的聖民團體中活下去,因若不如此行,這位死了丈夫的婦人,是無法存活的。
這樣,信徒藉基督的身體與主同死,即,藉受洗與主聯合而在律法上也死了就可以歸給從死裡復活的基督,並且結果子給上帝。
三、
在這裡,接續第6章,進一步討論基督徒的死。第6章裡提及基督徒與基督同死,是指基督徒像基督那樣讓肉身死去。即,基督徒藉著基督生理的死,透過洗禮,把基督客觀的死,看成自己主觀的死、罪上的死。
然而,基督的死是生理的死,基督徒的死是在罪上死,肉身並沒有死去,所以這兩個死的情況,在意義上是不一樣的,基督的死是生理的死滅,基督徒的死是與罪斷絕關係,不再活在罪中,因他已在基督裡、已經完成屬基督了。
第7章基督徒的死,有了進一步的意義,因第6章提及基督徒已經與主同死,在罪上是死的,第7章則說基督徒不只像第6章上說的在罪上是死的,而且基督徒人在律法上也是死的。基督徒在律法上的死,是指基督徒生命中不再受律法引誘,因此基督徒的肉體中也就不再有因律法而產生的惡慾。
第7章經文脈絡中律法上的「死」,與第6章罪上的「死」,最大的差異在——律法上的死,是指基督徒讓舊理念死去,與舊理念脫離關係,罪上的死,則是指基督徒讓舊肢體死去,與肉體惡慾脫離關係。而基督徒心裡原有的「理念」與尚未斷氣的「肉身」,就是基督徒裡面的「老我」,這兩者構成的老我,實有別於基督徒那已住在基督裡的「新我」,而這「新我」已因信耶穌而重新得回了上帝的形象,且具有真理之知識、仁義之感情,聖潔之行為(弗4:22)。
四、
所以保羅說,過去屬肉體的時候,即,過去只有老我、沒有新我的時,律法會與惡慾合作,不會禁止惡慾,反而讓惡慾發動,以致結出死亡的果子,結局就是死,因罪的工價乃是死,人的靈性與上帝隔絕(6:23a)。
現在基督徒則是屬基督了,即,在基督裡的新我因基督而有可能勝過老我,基督徒藉與主同死,便治死了惡慾,同時也超越了因律法而有的咒詛,而能領受永生,因上帝的恩賜在基督裡,乃是永生(6:23b)。
所以7:5呼應著6:23a,7:6呼應著6:23b,並且7:5的內容,將由7:7-17進一步的解說,7:6的內容,則將由7:18-25進一步的解說。羅馬書第7章把人性論的討論,定位於「道德理念」(聖潔律法),與「身體慾望」(有罪慾念),兩者「既會合作、又應對抗」、「既不斷彼此自然相親、又應彼此努力相離」的層次。
五、
基督徒在律法上的「死」,保羅用丈夫與妻子的婚姻律法來作類比,這類比是否合於類比「前項比前項、後項比後項」的法則呢?
原本類比應是前項比後項等於前項比後項,丈夫死,在律法上,妻子可以歸別人,同樣,老我死,在基督裡,新我可以歸基督。問題是,丈夫與妻子是婚姻裡的關係,然而,老我與新我並不是婚姻裡的關係,乃是基督世代與亞當世代相疊而有的人性實然情況。那麼,我們應如何來理解呢?
我們應取其精義,而非取其字句,自然可以解開。因為字句是死的,精義才是活的。所以保羅說,字句是叫人死,精義是叫人活(林後3:6)。我們應這樣理解:人生的實然情況,老我必須死,且不斷的死,因老我已不再受律法管轄了,乃受基督管轄,且新我要不斷的歸於基督,且不再讓律法與老我中的惡慾合作,這樣,老我才愈來愈不會再活起來,新我才會愈來愈合乎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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