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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稱義的人有新生的樣式,向罪死

←【前一篇】基督徒為何不可仍然在罪中,使恩典顯多?

【下一篇】我的身體是義的器皿,還是罪的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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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靈命被上帝得著的
  人活在兩個世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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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信稱義的人有新生的樣式,如何能讓生活及生命彰顯神恩,以致合於上帝所賜的救恩地位呢?保羅提出了基督徒與基督的「四同」來作生命宣告,即「同釘」、「同死」、「同葬」、「同活」。與基督「同釘、同死、同葬、同活」,即,與基督的生命「聯合」。
「聯合」意即「相互結合在一起,成為生命的共同體,一起生長」。而我們與基督聯合一起生長,就是「得接在其中」(羅11:17)的概念。與「主聯合」意即「藉著信靠耶穌,把自己接在基督的生命中」。
二、
耶穌確實已把自己破碎、剖開,我們的生命因此可以從原枝折下,得以接在基督的生命中,向來「接技」新枝與老幹都需要開個口,然後彼此靭皮部與木質部相結合,讓老幹的養分與新枝體液徹底交融。
因此,我們必須把基督客觀的被釘、受死、埋葬、復活,藉著信靠耶穌,化成自己主觀的被釘、受死、埋葬、復活,讓老我的生命有機會轉成新我,因我們的生命已經與基督的生命聯合,老我不斷與主一同死去,新我不斷與主聯合生長,這樣,我們的一舉一動才可能有新生的樣式。
「新生的樣式」直譯為「照(基督那)樣以新生命來行事為人」。我因與基督的生命產生聯結,新生命不斷臨到,舊生命不斷死去,老我愈來愈沒有影響力,新我愈來愈能勝過老我。
三、
以上保羅論述的是因信稱義的人與基督的生命實質關係,至於因信稱義的人與罪惡的權勢應有怎樣的關係呢?因信稱義的人要藉上十架來使「罪身滅絕」。因為因信稱義的人本質上,仍活在受罪影響的肉身中,「罪」與「身」在原文裡是兩個詞,連在一起表示著「身一定會受罪的影響」,即使信耶穌以後,罪仍然在影響著身,因信稱義的人一定要有此認知。
而「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的意思是「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使身體不再受罪的影響」,意即「藉與主同死,讓罪不再在身體上發揮牠的影響力,影響力終於徹底的被滅絕」。
如何能辦到呢?理想上,保羅說,要向罪看自己是死的,才能辦到。即,當罪惡的誘惑來到,自己裡面能靠著基督,而「毫無」想要再次去享受罪中之樂的感覺,這樣才能辦到。因信稱義的人老我已死在基督裡,因此對罪中之樂不再有任何的感受與知覺,因為「死」就表示對事物不再有感受與知覺,新我便不會想要再樂一次而去干犯主的盛怒。
四、
可惜!事實上,因信稱義人老我總是死得不夠徹底,新我總是沒有辦法活出基督,勝過罪的誘惑。因信稱義的人應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裡看自己是活的,可是我們往往在向著罪時是活蹦亂跳的,並沒死去。而向上帝在基督裡時,卻是自己無精打采的、對上帝的義不感興趣,像個死人一樣。這就是因信稱義的人具體情況!
有誰每天、每時、每刻都在思念上面的事呢?有誰不容易被自己的惡慾觸動呢?有誰無感於嬉笑、嘲諷,並不參與其間呢?有誰不幸災樂禍,不想把別人比下去呢?有誰不會認為自己是最對的、最有良心的、最屬上帝呢?我們的老我真是徹底的活著,並沒有與主同死在十架上!
因此,保羅要求因信稱義的人,「不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肉體的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因為身體讓誰作王,誰就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
五、
因信稱義的人之身體,應是怎樣的身體呢?在這裡,依稀我們可以看到保羅的結論呼之欲出,身體正是一個獻上活祭的身體,只是這個結論要在十二章裡才被提及。
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讓身體成為聖潔的,是上帝所喜悅的身體,成為理所當然事奉上帝的身體,正是讓上帝作王、義作王所支配的身體。
六、
保羅在羅馬書第十二章開始論述基督徒倫理時,因此便提出應獻上身體,作活祭(12:1),心意更新,體聖意(12:2),這樣的概念。12:1這裡的勉勵,是總結第六章這裡對身體的論述,12:2這裡的勉勵,是總結第七章那裡對律法的論述。
因身體總是受制於極低層次的惡慾,而心意總是受制於較高層次的理念,無論層次如何,若慾望與理念不屬主,新我就無法活出新生的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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