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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世代勝過亞當的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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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靈命被上帝得著的
  人活在兩個世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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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基督光照以後,才會有「還……的時候」的這種認識,這種認識存在心中,便產生了兩個世代觀念。因此,保羅便在三層「還……的時候」論述之後,立即提到「這就如」這個承上啟下的語詞,表明著5:1-11與5:12-21有著邏輯上的緊密關連。
即,原本的我是在亞當裡的我,也就是說,我自己是在亞當的時代裡活著,這個在亞當裡活著的我,可以稱作「老我」。但現在我因信主耶穌基督而被上帝稱義了,因而我自己不只是在亞當的世代裡活著,同時也是在基督所開啟的世代裡活著。這個得以在基督裡活著的我,是一個新造的我,可以稱作「新我」。

二、
基督的世代勝過亞當的世代,不僅基督勝過亞當,而且「新我」可以勝過「老我」。從罪人的本性與命運而言,因信稱義的人有機會得勝,從基督所開始的世代而言,因信稱義的人何等有盼望。我信耶穌以後,我從舊我(老我)轉變成新我(林後5:17),老我不斷釘死,新我不斷來到(加2:20),因此舊我尚未過去,但新我已然臨到。
說得再詳細一些,即,我信耶穌了以後,仍在兩個狀態的裡面活著,即,暫時有可能在受罪惡綑綁的肉體中活著,同時,也有可能在受律法轄制的良心中活著。但是那受亞當世代影響、在罪惡裡活著的肉體——雖然還沒有全然的死亡,即,肉身逝去——我卻有機會讓這樣的老我與主同死,使老我得以脫離罪惡的綑綁,這是羅馬書第6章的內容。
又,那受摩西律法影響、在良心裡活著的意志——雖然想要為善時似乎仍沒法為善,即,總有行惡的誘惑與這個意志同在——我卻機會靠基督治死老我,使老我得以脫離律法或良心的轄制,這是羅馬書第7章的內容。

三、
老我擁有兩個狀態,即,擁有受罪惡綑綁的肉體,以及,擁有受律法(良心)轄制的意志,在亞當的世代,我並不認為,我是一個這兩種狀態下的我。只有在基督光照以後,我才會認為,原來我是那麼背逆——肉體既受罪惡綑綁、意志也受律法轄制。
作為一個人(亞當),可別以為,我在信主之前,便已對亞當世代之下的老我,有所體會,沒有基督光照,誰會認為自己應認罪悔改呢?沒有上帝開啟,人類總是自我感覺良好!沒有基督光照,誰會以為自己不能做到律法上規定的事?就連保羅都認為,原本自己在律法上是無可指摘的。沒有基督光照,誰會以為原來不能實踐良心所要求的事呢?人都以為自己最有良心,最能合於天意,都是別人最沒有良心、最不明白天意。

四、
然而,被基督光照以後,既已在主裡因信稱義,也不可以輕看基督在自己身上的能力,因基督的能力遠大過亞當的能力。否則,保羅如何能推證過犯不如恩賜?如何能宣告定罪不如稱義?如何能確信恩典藉著「義」作王,叫人得永生(重新與上帝建立關係),能勝過定罪(律法的功能)藉著「死」作王,叫人永死(靈性與上帝隔絕)?
這樣,恩賜若大於過犯,則因信稱義的人,必定能靠基督,脫離罪惡綑綁,勝過在亞當裡不得不犯罪的這種狀態。恩典與稱義作王,若勝過律法與定罪作王,則因信稱義的人,必定能靠基督,脫離律法(良心)轄制,勝過在亞當裡,罪與死的律,而得著心靈的新樣。
因此,上帝既把自己的義加給信耶穌的人,那麼,因信稱義的人之「新我」也有兩個狀態,即,這人正在脫離罪惡的綑綁,成義、成聖,同時,也正在超越律法(良心)的轄制,能順服基督、服事上帝。

五、
因信稱義的「眾人」,若願意「在基督裡」去對抗「在亞當裡」,這樣,上帝的恩賜必因基督一人的緣故,「更加倍臨到」眾人,讓眾人生命逐漸改變、更新。而上帝的王權也必因基督一人的緣故,「更要主掌」眾人的心思與意志,讓眾人順從,察驗上帝美善旨意。保羅這裡所提及的「眾人」,並非指「全人類」,乃指在基督因信稱義的信眾。
又,不信耶穌的「眾人」,即,人類中的非基督徒群體,這等「眾人」仍然在亞當裡誇耀自己的義行、不斷犯罪,並且他們不認為罪已經從亞當入了世界,還以為人的本性原本美善、優良,因此,不需要認罪、悔改,相信耶穌救贖,而人性也不必分「老我」(在亞當裡的我),以及「新我」(在基督裡的我),於是,這等「眾人」全都死在不信、背逆中。保羅這裡所提及的「眾人」,是指「全人類」,人類都在亞當裡不信而滅亡。
因此,保羅在這裡並非提倡普救論,即,保羅並沒有主張,基督的「義行」既已臨到世間,所以全人類都可得救,正如亞當「犯罪」,所以全人類都必滅亡那樣。保羅乃是主張,全人類在亞當裡犯罪、死亡,惟有那些信耶穌的信眾,能在基督裡稱義、領受永生。
而保羅也不是說,單因上帝信實,所以人類領受救恩。然而「保羅新觀」卻說,人類只因上帝信實,所以人類都能夠得救,至於人類信或不信耶穌基督,這其實不重要。顯然,這樣的主張與羅馬書的全書主旨不合,乃是保羅新觀的神學工作者,受魔鬼誘惑,語不驚人死不休、標新立異,而有的背逆信念。
因信稱義的人應當留心察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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