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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親近神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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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第42天
經文: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15節
主題:賠償:愛鄰之例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是有關盜竊、財物損傷、道德與宰殺的條例。

論偷竊賠償問題(1~4節):人若偷牛羊,無論是用以宰殺或買賣,都應重罰,加倍賠償,因為明顯是蓄意偷盜。在畜牧及農業社會中,牛的價值超過羊,故偷牛的賠款較高。竊犯若無力賠償,便須被賣為奴以作抵償。若是盜賊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須受罰,因為在夜裡可能是基於自衛的情形下誤殺盜賊,不能算是流血的罪(第六誡);若事主在光天化日之下將盜賊打死,必要受處罰,因為事主可能是蓄意報復。

論田產損失的賠償(5~6節):無論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賠償,且要拿出品質最好的農產賠償。「荊棘」非但沒有經濟價值,而且有礙蔬果的生長,所以常用火來焚燒,因此一個人若是在自己的田裡放牲畜或燒荊棘,卻侵犯別人的田而造成損失,就必須賠償。在這裡顯示的原則是:對於別人財物的毀壞,無論是有意或無意的,都必須承擔一切後果,亦要為此賠償。

論財物主權的爭議(7~13節):古時沒有銀行保險箱制度,所以有人要遠行外出,便會將財物交給鄰舍代為保管,該鄰舍便要負全責,遇有任何損失就當賠償;但對於無心之過,則另有規定。這些條例都是教導屬神的人,對鄰舍要負責,滿足被虧負者的需要。

借用物件的條例(14~15節):人若借用別人之物,須負全責。既然借來用,則應愛護所借之物,如同愛護己物,才是正確應有的態度與行為。基督徒凡事均應榮神益人,不要使人絆倒,主說:「凡使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人,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頭頂上,沉到深海裡。」(參路十七1~2)

回應:
求主寶血潔淨我,脫離一切因疏忽以致得罪人、絆跌人的罪。願我們所行的都能合乎祢的公義與憐憫。

禱讀:路加福音十六章10節
10 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義,在大事上也不義。

QT: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15節


本文由台北基督之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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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ochou

願我們所行的都能合乎祢的公義與憐憫

發言日期:2018/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