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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修解說羅馬書第九講:神是最高審判官,不容人放寬標準(羅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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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證明外邦世界都在神的震怒之下,因為外邦世界違犯了神的原則,得罪了神。第一章,也是對外邦世界神與人關係以及人與人關係的一種綜合敘述。

保羅所處的世代,人類智慧已經達到了極致,希臘三哲比保羅早至少三百年在愛琴海地區活躍。希臘三哲早已論及了人類的不義、曲解真理!希臘哲學極盛時代的師徒三代是蘇格拉底(Socrates,BC470-399)、柏拉圖(Plato,BC427-347)、亞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322)。蘇格拉底將自己比作一個「媒人」,以對照所謂的「老鴇」而言,一般來說「老鴇」是媒介淫亂之人。蘇格拉底開玩笑地說,若他當初去學「拉皮條」的技術,必然會替他賺進更多的財富,其實蘇格拉底自己認為自己只是一個「接生婆」而已!我心想,哲學家的言論,怎麼都跟「性事、生孩子」扯上了關係?而蘇格拉底不是正以「不合理性」的「性文化」,來嘲諷雅典辯士在「說理上」的淫穢?我們果真要說有「歧視」這件事,則「所謂的沙豬」蘇格拉底是第一個展現歧視的哲學家!但,真是如此嗎?   
而保羅在第一章裡所責備人類那「不合理性的」淫穢,真地也為希臘三哲所責備;哲學是對淫穢敬拜的反抗!然而,三哲訴諸理性解決不了人性的問題,而保羅認為人類淫穢是來自人的不虔與不義,即,人類沒有依照上主的原則生活。  
 
保羅從第二章開始,責備擁有明晰上主原則的神選民--猶太人。所以別以為擁有上主法則的人,可以置身罪責之外。因為根據摩西律法,猶太長老有一個獨特的地位,可以在城門口,代表創造宇宙萬有的真神,進行審判。出埃及記裡說,當猶大社群有了民事案件,需要長老定奪時,就要來到審判官這裡,尋求一項公平正義的判定。而審判官,原文即為「神」(出21:6; 22:8-9),然而,需留意的是,這審判官,只是擁有神的位置可以定奪案情,並不擁有神性能全知全能。由於猶太長老有此位份,所以保羅在羅馬書第二章論述猶太人罪惡時,便先向那擁有神賦與崇高位份的審判者「開刀」。   
保羅說,你這審判官能判定案情的,無論你是誰,你都沒有辦法逃避上主的審判。因為你在甚麼事上審判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你這作審判官的,自己所行的卻和違犯上主律法的一般人完全一樣,你能逃過上主的審判嗎?你絕對不可能逃過,你是犯同樣罪的,你無可推諉自己的罪責!
  
保羅在這裡並非批判審判的制度,認為人類不需要審判制度,保羅是在批判那不公、不義、不虔的審判!審判制度是好的,正如政府制度是好的。沒有審判的社會,一定比有審判的社會,產生更大的混亂,因為每一個人都是審判官;正如無政府的狀態,一定比有政府的狀態,來得更大的令老百姓不安,因為那些有權力、拳頭大的人,就可以胡作非為、成為主宰人的。
  
保羅認為,猶太長老在審判人的時候,怎麼自己所行的卻和那違犯律法之人一樣,即,審判官在審判罪犯的時候,自己也違犯了罪犯所犯的那條律法,真是不可思議,但卻是實情!保羅兩次強調這樣的現象,保羅說,你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1b, 2b),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當然保羅也沒有說,你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所以我們不需要那些穩定的原則了,或者我們索性放寬原則好了,反正審判的原則是「約定俗成」的,現在社會上認定不對的事,以後社會進步了,不一定不對。保羅沒有這樣說!  
 
因此,保羅在這裡藉批不公、不義、不虔的審判,並非要否棄審判、也非為否定道德法則、以道德法則為相對的事物。保羅乃是在這裡想藉指責審判的「不正」,去確立了最高審判長--上主的審判權威,並且肯定了上主的法則是所有相對判斷依據。
  
因為保羅知道人的內心深處,一定有普遍法則,無論是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是如此。上主早已將屬天的法則放在人心中,只是人類不願意遵行而已!這個前提一定要先確立,這漾,「凡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神就以自己的忿怒報應他們」(8)才能成立。否則,神也不必在終末進行審判了!   
只是人類靠自己做不到上主的要求,因而人類這裡便會放鬆了上主的要求,以為這樣便不會受律法定罪了。其實,人雖不會再受當代的相對性律法定罪,但人絕對會受上主那絕對性的律法定罪。因為神必照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6),沒有人例外!神不會偏待人(11)!
  
神是最高審判官,不容人類放寬標準!當然人類再緊的標準,也絕對不能追上神的標準,這樣,為基督徒立專法,也是多餘,因為基督徒的標準哪能跟上神的標準呢?
 
法,可要求放寬,良心,一定要求緊縮;法,真能獨立於良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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