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配偶結婚登記 取用中文姓名規定
2012年09月14日
外國人、無國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取用中文姓名,倘其外文原名符合姓名條例取用中文姓名之用字規定,仍需渠確認欲取用中文姓名之姓氏與名字,俾其子女日後按民法或姓名條例從渠所姓之依據。
如果小島藤子之日文原名因符合姓名條例字典所列有之字,得以該名為中文姓名,惟其中文姓名究姓「小」名「島藤子」、抑或姓「小島」名「藤子」,不無疑義;為避免當事人或其子女日後取用姓及名之爭議,仍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定中文姓名。(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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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梅 |
順服在上掌權的,好使自己安然度日. 發言日期:2012/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