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Bible.com

台灣聖經網

NIV


申命記 (和合本)

第 17 章

01 「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02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03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04 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05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06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07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08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 09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12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14 「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15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16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17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18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19 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20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