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012年11月08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生育,配合政府政策,101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增一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凡符合減免規定之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可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適用。
國稅局指出,外僑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於次年度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亦得扣除新臺幣25,000元,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得扣除:
一、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該外僑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有關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所計算之稅額,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二、 外僑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者(新臺幣6,000,000元)。
國稅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若符合上述規定者,可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該項特別扣除額,以享受政府之美意及其所帶來的優惠。(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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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梅 |
願政府官員,都有父母官之心,來愛護百姓. 發言日期:2012/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