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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區建銘博士離職立場不變

信義宗神學院發聲明

2012年10月22日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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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宗神學院解雇區建銘博士事件在勞資審裁處介入之下達至雙方和解,院方近日再發出題為「『信神』對區建銘博士離職立場不變」的聲明,並於最新一期出版的《時代論壇》(第一三一二期,十月廿一日)刊登該聲明廣告,澄清事實及立場,以回應「關注信義宗神學院處理區建銘博士離職小組」於十月七日在《時代論壇》廣告中刊登的聲明。

在該份「『信神』對區建銘博士離職立場不變」的聲明中,信義宗神學院院方表示尊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但澄清勞審處只從勞資糾紛的角度處理事件,目的為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審裁官亦未對本案的事實,作出任何裁定,而對於區建銘剽竊指控的立場,院方並無改變。另外,聲明亦指出於九月四日在神學院網頁除下有關區建銘離職的聲明,是自願性行動,並非被「勒令」而除下的。

另外,聲明中亦提及院方對於遭「關注信義宗神學院處理區建銘博士離職小組」指稱「行政混亂及草率」及其對勞資審裁達成和解的錯讀和曲解一事,感到難過。

聲明全文如下:


『信神』對區建銘博士離職立場不變

有關本院前任老師區建銘博士離職一事,雙方已於9月3日在勞資審裁處簽了和解協議,事情告一段落,但見到「關注信義宗神學院處理區建銘博士離職小組」(關注小組)於10月7日在《時代論壇》廣告中對和解內容的誤解,感到有必要澄清事實,使關心『信神』的讀者對勞資審裁處和解的內容有清楚的了解,茲將事實表述如下:
1. 區建銘博士於本年曾先後兩次〈5月23日和8月2日〉向勞工處投訴被本院不合法解僱,並在8月28日勞資審裁處的研訊過程中要求本院付代通知金及索取本院為僱員額外多供的「僱主自願強積金供款」,合共約港幣48萬元。

2. 9月3日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在審閱過雙方所呈交的文件後,履行勞資審裁處條例第15節的責任,為訴訟雙方調解,以求達致成功和解。

3. 根據雙方簽署的和解書,勞資審裁處作了下列裁决,總共四項,其原文全部內容如下:

在不承認責任下:
1. 經雙方同意,被告公司須繳付款額$128,000.00予申索人,以圓滿解決其所有申索。
2. 款項須於10.9.2012或之前經勞資審裁處繳付予申索人。
3. 僱員強積金帳戶中之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歸於僱員,僱員強積金帳戶中之僱主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歸於僱主。
4. 無訟費命令

4. 按勞資審裁處的裁决及雙方簽署的和解書內容,本院無須付代通知金,也不用付僱主所供的自願強積金供款,惟建議本院支付港幣12萬8仟給區建銘博士,作為和解金額,以圓滿解决區建銘博士對本院就本案件的所有申索。


5. 由於區建銘博士願意接受勞資審裁處建議港幣12萬8仟作為和解費,本院也同意接受和解建議,並依照勞資審裁處要求在9月10日前付了款項給區建銘博士。
6. 本院強調,勞資審裁處只是從勞資糾紛的角度處理區建銘博士對本院的申索及本院的抗辯,目的是為雙方達成和解;由於雙方經調解後達成和解,所以審裁官並未對本案的事實,作出任何裁定,因此勞資審裁處的裁决並不存有雙方誰對誰錯的判斷。如果以此推論「剽竊罪得以弭除」,或說5月10日區建銘博士簽署的「離職書已完全無效」等,只是「關注小組」一廂情願的解讀;對剽竊指控的立場,『信神』並無改變。

7. 誠然審裁官曾勸諭雙方在簽署和解書後,便不要舊事重提,這是避免再次爭辯。本院順應審裁官忠告,將區建銘博士離職有關聲明於9月4日在本院網頁除下,完全是尊重審裁官的指引和實踐和解精神的自願性行動,絕對不是被「勒令」而作。

8. 本院基於尊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已決定為此事件劃上句號,不再發表聲明,但「關注小組」於10月7日在《時代論壇》廣告中發出的文稿,容易令人對本院產生誤解,並指稱本院「行政混亂及草率」,本院不得不撰文澄清;此外,本院對「關注小組」這份廣告,損害本院聲譽,及對勞資審裁達成和解的錯讀和曲解,感到難過。

9. 最後,本院重申歡迎和解協議,重視互信,反對對抗,並祈求和平的聖靈感動我們,保守我們主內合一,脫離紛爭。


信義宗神學院謹啓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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