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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放寬外籍看護申請資格

2012年09月26日

台灣國度復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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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於101年9月1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2條規定,80歲以上者經指定醫院專業醫療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並自101年9月19日生效實施。
 勞委會表示,依據本標準第22條公告修正前之規定,被看護者不分年齡,如具有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經醫療團隊評估,認定符合需全日24小時照顧,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成功,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為因應80歲以上高齡者之照顧服務需求及預防意外發生,給予妥適照顧可延緩高齡者進入重度失能期,相對減輕家庭負擔,在不妨礙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調整80歲以上者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勞委會說明,依修正後之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看護者為80歲以上者,經指定醫院專業醫療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且已配合本標準第22條修正發布,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並自101年9月19日生效適用,另衛生署刻正辦理相關評估診斷證明文件修正。故自本標準生效日101年9月19日起,被看護者如滿80歲以上,經評估符合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即可於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60日內,提出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倘若醫院未能即時提供新修正之表格,得依原診斷證明書進行評估,再由衛生署所屬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勞委會依相關評估表件進行檢視。詳情:職業訓練局「家庭未及看護工」專屬網(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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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梅

讓老有所養,病有所顧,對有些家庭是有幫助,也願外勞,能在台灣接受真神,以致靈魂得救.

發言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