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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光洲正面攻堅尤美女修法版本 提出四大質疑

2016年12月16日

基督教今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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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有話好說》繼日前邀請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專任副教授柯志明,與永信法律事務所所長林永頌律師,針對同性婚姻立法問題,以不同立場進行辯論,14日晚間更邀請此次推動修改民法972之一的立委尤美女,以及家事法專家、興望法律事務所的葉光洲律師同台表述。

節目中,葉光洲以歷年來民法身分法的修法軌跡,質疑修法時機太過倉促,更提出修法後對於社會及法律的衝擊。

主持人首先指出,民進黨內議員的意見各不相同,如立委趙天麟直接表態另立專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曾表示,民進黨向來支持婚姻平權,但修民法或立專法,黨內有各種聲音,因此不會有黨團的決議。

「提專法,其實我們並不反對,但專法到底是什麼?是『同性伴侶法』、『伴侶法』、『同性婚姻法』或是『同性婚姻權益促進法』?」尤美女表示,同性婚姻已在台灣討論10多年,但目前為止仍沒有任何專法版本提案至立法院,因此在此情形下,立專法只有聲音,甚至日後還會出現各種不同的專法版本。

她也提到,台灣的社會福利輸出,是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沒有結婚就無法進入家庭,更沒有辦法享有婚姻家庭的權利,因此另立專法與《民法》相較之下矮了一截,若同志基本的權益無法享有,以專法來保障各種可擁有或不可擁有的權益,當然就是矮化或歧視。



葉光州接著提出數點反駁:


質疑一:修改民法時間正當? 「結婚即是人權」非精確


「婚姻,特別是《民法》的婚姻,是普通法的性質,關乎每個人。」

葉光洲以《民法》身分法的親屬篇過去的修法紀錄指出,第982條於民國19年訂定,民國74年增加登記推定結婚,民國96年再全面改為登記結婚,從儀式婚修改為目前的登記婚,就花了22年;還有第983條親屬結婚限制、第986條與通姦者結婚的限制,也分別花了13到66年;連妻子是否能「冠夫姓」也花了66年。

因此,以過去修改民法的紀錄來看,因對整個社會影響甚大,需謹慎為之。

「『人人都可以結婚,結婚是基本人權。』這個說法並不精確。」葉光洲認為,結婚確實是每個人的權益,但婚姻制度其實先於人權。以婚姻法最先出現的西元529年來說,羅馬法大全?所規定的婚姻,就是一夫一妻制,其影響直至今日。

「民法親屬篇的修正是我與婦女團體一起,一路走來一起修正,從民國74年的版本到後來的修正,其實是經過我們努力而來的。」尤美女反駁,民法親屬篇之所以會修正,是過去推動男女平等才有的結果。而此次修法也沒有更動婚姻制度,異性戀的婚姻制度仍是完整,唯一更動的只是結婚年齡,只希望異性戀的婚姻能開門讓同性戀者適用。

「婚姻應是先於法律而存在吧。」尤美女舉例,以前的婚姻先是搶婚,且為了生存、傳宗接代而來,且一夫多妻至今也存在,隨著不同時代,婚姻也正以不同形式演進著。

因此,婚姻從現實層面的大家庭,為繁衍種族也存在著休妻制度,逐漸有了人權後,婚姻不能再為繁衍種族,行一夫多妻或休妻制度,因為不能因女人無生育能力而宣告婚姻無效,甚或現代也有不願生子的夫妻,這都是現代婚姻面臨各種的形式。


尤美女一度讓步 不將婚約的「雙方」改為「男女」


當主持人問尤美女說:「所以不太需要再去理會這些反對力量?就直接立法嗎?」

「不是說我們不反對反對力量,因為這些反對力量不管你在什麼時候提出,都一定會有反對的聲音。」她則表示,一個社會本來就會有不同的聲音,但問題是哪一個法案是「共識決」?所有法案本來都不完美,並非修法後就不能再修。

當主持人又問說:「如果通過這個法律,會不會有立即、明顯出現的社會問題?且立即、明顯出現原有制度遭到衝擊,乃至於破壞?」

尤美女一度表示,她所提出的版本中-「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訂定」,若社會有不同意見,她可以讓步,保留條文中的「男女」,只新增第二項-「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訂定。」


質疑二:修法後社會衝擊


葉光洲舉例,根據法務部的資料顯示,全世界有23個國家接受同性婚姻制度,其中只有以色列與南非選擇直接修改國家民法,其餘都以「過渡性立法」來接受同性婚姻制度,又以法國來說,其在1999年通過《民事伴侶結合法》,在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法》,立法過程超過10年,其中,《同性婚姻法》雖在一年內即通過,但在這一年,司法部就與社會團體溝通近2個月,提出5千多項修改提案。

他指出,過去民法身分法的修訂,並未比修改婚姻的定義還來得重要,已需耗費如此常的時間;且參考法國的例子就能得知,將同性戀納入異性戀的婚姻制度,需要更多的討論,誠如尤美女委員所說-「再怎麼討論,都會有反對意見。」但如今社會因此項議題受到相當大的攪動,每個人都可能都有不同意見,因此讓人民了解法律制定的內容及可能的影響就更為重要,才能消弭爭議。


質疑三:子女收養與親子法律認同的複雜性


「同性關係與異性戀最大的差異是『受胎』。」葉光洲認為,修法最大的影響與「子女」有關,因為當同性戀者成家後,生育子女只有透過收養,但尤美女委員所提的版本,增訂的1079條之1的第二項中提到,未來法院在認定評估是否能收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同性家庭收養時,有沒有想過這個孩子要面對的是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的家庭,請問他該怎麼稱呼?請問他在這家庭將來會面對什麼樣的事?」他質疑,若要談人權,法院應要為被收養的孩子追求其權益,但增訂的1079條之1第二項,法院不能因性別歧視,評估不得收養,但孩子失去得知自己未來的成長家庭將如何的自由。

他以法國的研究指出,法國通過同性婚姻法後,同性戀者願意收養子女的比例不高,大部分都以代理孕母的方式收養小孩,倘若台灣未來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未來要思考代理孕母的制度,甚至修改現行的《人工生殖法》。

因為現行的民法親屬篇中,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在自然受胎的情況下,法律上生母是媽媽,生父是爸爸,若爸爸不認帳,可以請求爸爸認領;但例如:女女的婚姻關係,就會出現下列三種情況:

1. 女性一方提供子宮,女性她方提供卵子,第三方男性提供精子。問題:誰是孩子的「雙親」?
2. 女性一方提供子宮,第三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問題:誰是孩子的「雙親」?
3. 第三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第五方女性提供子宮。問題:誰是孩子的「雙親」?

由此可知,若不選擇收養,以代理孕母的方式收養孩子,不管是提供卵子、精子或子宮的男性、女性,都有可能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在親子法律上的認同將會出現相當複雜的情況。

尤美女對此回應,以現行的民法制度來說,不管異性戀或同性戀,單身者就可以收養,且收養制度在民法親屬篇一直以來的修正中,已有相當嚴格的程序,不但要試養六個月,試養期間,社工也要進行訪視、寫報告給法官,法官再裁定認可,且依照家事事件法,法院得替孩子指定「程序監理人」,為孩子主張權益。


質疑四:民法1079條之1第二項的帝王條款


此次增修的民法1079條之1的第二項,「它會不會成為唯一的『帝王條款』?」例如,一對收入很高、沒有犯罪紀錄又愛孩子的異性戀夫妻,想要收養孩子,與另一對有經濟狀況或犯罪紀錄等問題的同性戀伴侶,法官若依照自由心證,判決異性戀夫妻可以收養孩子,同性戀伴侶則不能,是否就犯下「歧視」的問題?

「不會…因為沒有什麼爭議,更因為這個條文在規定的就是『case by case』,否則要社工幹什麼?要程序監理人幹什麼?要法院幹什麼?」尤美女認為,增修民法1079條之1的第二項不可能會成為唯一的帝王條款,甚至不要這項條款也行,因為本來就不能歧視,且在實務上,社工要進行訪視報告等把關。

葉光洲則以民法1055條之1來回應表示,這是一條夫妻離婚後,決定子女監護權的規定,法官會先從兒童教育、醫學、心理、社會等「正面表列」,進行評估,再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增訂的民法1079條之1的第二項卻是-「法院不得為歧視之對待。」是一種「強制規定」,也是以「禁止規定」來限制法院。

「這是立法權侵害司法權!」葉光州認為,增訂的民法1079條之1的第二項,其實正是以立法的方式告訴法院「不得歧視」,甚至如何定義「歧視」,到現在都是一項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由誰來認定歧視」更是一項重點。如同法官被帶了一頂「不得歧視」的緊箍咒一樣。

他建議,若要按照尤美女委員的意見修法,不妨參考現行民法1055條之1,將法官收養的評估方式,進行「正面表列」,最後再給法官一個「概括條款」,這才是尊重司法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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