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舉人權訴求已成同運爭立法權手段」 法官牧師回應段宜康提同婚專法:台灣不見得適用
2016年06月22日
立委段宜康20日在臉書粉絲團貼出其當日在立法院的書面質詢內容,針對同性婚姻另立專法提出質疑,認為設立專法是一種「種族隔離」政策,「同性伴侶法是歧視,更是另一種不平等的對待。」最後,他提醒同性婚姻的保障,行政院應提出具體的政策與檢討。
對此,前高等法院法官陳國文牧師則回應,台灣不見得適用,因此勿將婚姻價值與立法問題停留在「人權訴求」上,更遑論隨著歐美國家原有的人文風情,更動台灣的民法制度。
520新內閣上任後,法務部長邱太三上月曾接受立委尤美女質詢時,表態支持多元、平等的婚姻,但修改民法親屬篇較複雜,應另外制定「同性伴侶法」,且將會委託清華大學進行立法研究與評估社會衝擊等問題。
段宜康以憲法第七條、二十二條提到,婚姻是一種「選擇的自由」,可以選擇結婚或不結婚,且近年來同性戀已不被視為一種精神病,而是一種「天生取向」,應平等對待,有選擇婚姻的自由。
他舉出,近年來歐美國家修法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中,去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並認為婚姻制度有延續也有演變,甚至正經歷「自由的新向度」。因此婚姻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石,此一原則不僅適用異性婚姻,也適用同性婚姻;2013年法國通過的同性婚姻法案中也提到,當前的法律制度已不再具宗教色彩,而是一個「民法制度」,且契約自由是一項以民法制度為基本的原則,國家不應過度介入,更要去維護保障契約自由。
段宜康強調,「同性伴侶法」即因其性取向,而採取「隔離」,除了是一種不對等的對待外,更排除同性戀者忠於婚姻制度的承諾,如同南非過去的種族政策一樣,因種族而有兩套不同的制度。因此,他認為,「伴侶法」應作為婚姻制度的另一種選項,而非同性戀者唯一的選項。
「高舉人權訴求已經成為一種爭奪立法權的手段。」前高院法官陳國文牧師指出,法律是人與人爭奪立法權後制定的結果,且同婚議題發展至今已成為教會與同性戀團體互相角力的戰場,各自都秉著自己的論述與之對抗,甚至影響立法機關。
然而,陳國文點明,段宜康所言內容都僅停留在「人權訴求」,只能作為「立法參考」,如果每個團體都以保障人權自由為手段,忽略傳統價值;那忠於傳統價值的民眾,不一定要認同同性戀運動團體訴諸的法律價值,更遑論要更動我國的「民法制度」。
陳國文指出,端看許多歐洲國家制定法律的歷史可以發現,在「宗教國有化」的同時,法律的制定都須經過國家神職人員;因此,其法律都有「信仰」痕跡。
但到了文藝復興時代,隨著「人本主義」興起,法律的制定就已逐漸失去真理價值與公義,開始朝向「群體化」、「利益化」發展,而台灣法律制定的技術也從歐洲習來,世界各國潮流隨著「人本主義」脈動,更迭其原本持定的價值與初衷。
因此,陳國文呼籲,勿將歐美國家同性戀婚姻制度套用在台灣,因為這些法案的成形都與其國家的人本主義與文化風情有關,台灣不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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