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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生理假及產檢假

2014年11月27日

台灣國度復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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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小事】立法院院會於十一月廿一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有薪產檢假5天;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有薪陪產假5日。
現行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的修正條文明定,未併入病假計算的3天生理假,可領半薪。
 此外,因部分受僱者初入、轉換就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及派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不易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將現行勞工任職滿1年可請育嬰假改為滿半年即可申請。(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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