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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


出埃及記 (現代中文譯本)

第 21 章

01 「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 02 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 03 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 04 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 05 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06 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 07 「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 08 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 09 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 10 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 11 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必須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12 「凡打人致死的,必須處死; 13 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 14 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15 「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16 「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17 「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18 「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床, 19 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 20 「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 21 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22 「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判官批准決定。 23 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26 「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 27 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28 「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29 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 30 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 31 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32 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33 「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 34 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 35 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 36 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