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從聖經觀點看認罪悔改的意義 認罪協商V.S.協商認罪 (2009年02月20日)
「你認罪嗎?」這句話最近經常出現在媒體上,對基督徒而言特別有感觸。「認罪協商」這個法律術語也引起許多的討論。
  打從人類始祖亞當夏娃開始,我們就經歷認罪與協商的過程。其實在我們生活周遭處處可以看到類似的情事。 
  家中父母會對小孩如此說:「如果你承認犯錯,我就不處罰你。」學校老師會對學生言:「舉手承認的,我就放你們一馬。」甚至聖經都記載:「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翰一書一章9節)。 
  到底是先認罪再協商,還是先開出協商的優惠條件才肯認罪?如果沒有協商的可能,是不是就不會認罪?這樣的弔詭設計,往往把關鍵性的所謂「錯」或「罪」給模糊掉了。 
知錯知罪 標準在哪? 
   要認錯、認罪,首先要知錯、知罪。如果連犯錯、犯罪都不知,如何要認錯、認罪? 
  到底「錯」與「罪」的界定標準何在?國有國法,校有校規,家有家訓,身處何處,就以該處標準待之。 
  奇怪的是,既然有了標準,為什麼大家還是不知錯、不知罪。這又牽扯到「解釋」的問題。 
   你認為我有錯,我卻不以為然。因為你我的解釋不同,見解互異。搞半天,都還在處理標準認定的問題。它的背後就是人性的問題,故意不知錯、不知罪。 
  因為假使我知錯知罪了,我就會遭受懲罰,而懲罰不會是快樂,只會帶來痛苦,趨吉避凶是人的本性,當然要玩玩文字遊戲,來拖延時日。甚至來個行使「緘默權」,看你奈我如何。 
  有法律規定都會如此,那法律未及之處,怎麼辦?可能循往例而行,但這往例是依循哪個標準,恐怕又是一番爭論,又再度陷入先前的窠臼中。如果沒有往例呢?最後只剩下「良心」這一道防線了。雖說良心是神所賜,但它早已被罪所污染,已非神創造的初心。在現今世代,你就是無法要求自己和別人「憑良心做事」,良心無法再代表信任與權威了。 
人性使然難自我認罪 
   再者,已經知錯知罪,接下來就是承認犯錯犯罪。一般人的反應大概要看犯錯犯罪的狀況而定。 
  如果是無傷大雅的小錯小罪,可能的懲罰也是可以接受,那就很容易承認。假定不是,要一個人說出:「我錯了」或「我認罪」恐怕很難。 
  所以承不承認犯錯犯罪,人常常會評估實際情況的利弊得失,或快速的在腦海裡算計估量,或與所謂的高人、律師研究一番,再決定是否認罪。 
  無法當場認錯不外乎:1.面子因素。以為承認了會與自己的身份地位不符,別人會另眼相看,因此不敢面對現實。2.害怕處罰。不論否認或委過大概都跟害怕受苦有關,以為接下來的處罰一定超過預期,身心會遭遇不公平的待遇,只有否認到底賭運氣,是否能逃得過去。 
  若認自己的罪 神必赦免 
   最後是所謂的「認罪(錯)協商」(可能改為『協商認罪』更合適)的可能。認罪協商的設計頗受基督教文化的影響。上帝告訴世人,只要信靠他的獨生子耶穌基督,就可以不會滅亡,可以得著永生。只要你認罪悔改,他就會赦免你。前提是你先要認罪。 
  在處理世事上,我們同樣也有這個思想動作,我們也經常在日常生活中運用。我們的用意不外乎希望犯錯的人,能勇於承認錯誤,面對現實,一起解決問題,而不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讓問題一直惡化下去。 
  所以知不知、願不願、敢不敢、能不能、會不會認錯或認罪,牽涉的層面都很廣,然而無論如何,不管你知不知犯錯犯罪,承認不承認犯錯犯罪,要不要認罪(錯)協商,我們還是要以聖經的話當作最高的審查標準。 
  聖經說得好:「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約翰一書三章4-5節)。 
  神知道人的軟弱與罪性,感謝主的是,我們因耶穌基督,可以隨時到上帝面前認罪悔改,而成為新造的人,這是莫大的恩典。這種平安喜樂豈不是我們日日、月月、年年追求的嗎? 
  
3029期○
2009/2/21○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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