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刊憲並二讀 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暴力擾亂意圖 隱匿叛國惹質疑 (2024年03月08日)
【時代論壇訊】為期三十天的《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諮詢期,完結只短短八日,政府今天(八日)即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於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貫徹特首李家超「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便早一日得到有效維護」的說法。根據刊憲文件,叛國及叛亂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煽動意圖罪的相關條文則指出,進行法律程序「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另外,有宗教人士擔心為信徒告解保密的傳統,與隱匿叛國罪有衝突,建議神職人員享有如法律界一樣的「專業保密權」。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若國家危在旦夕需作出平衡。
政府的刊憲文件共有212頁,分為九部份。根據草案內容,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勾結境外勢力以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判囚十四年。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就可判囚七年;如涉及境外勢力,可判囚十年。至於非法披露國家祕密,同樣可處監禁十年;不過草案加入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理由,但必須是「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煽動引起憎恨對象 包括內地居民
另外,任何人干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可被監禁七年;假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被處監禁十年。而煽動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的對象,除包括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政府外,亦涵蓋中國不同地區居民,並且可判囚七年。而就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在進行法律程序時「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其他罪行方面,從事間諜活動最多可囚二十年。就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如知悉有人「已犯、正犯或將犯叛國罪行,則除非犯罪事宜是公眾已可知的,否則該人須在知悉犯罪事宜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該人所知悉並與犯罪事宜相關的關鍵事實」;倘若違反有關規定,可被判監十四年。此外,觸犯境外干預罪行同樣可處監禁十四年。
就調查國家安全罪行的羈留期,政府建議,即使被捕人沒有被落案起訴,警方亦可向法庭申請由四十八小時延長至七天;如有需要,可再延長多七天,但不得超過十四天。
有宗教人士憂告解保密與隱匿叛國原則衝突
至於就早前進行的諮詢,有宗教界人士向政府提交意見書時提及,信徒會私下向神職人員尋求心靈輔導,期間可能表達對施政、社會或國家的不滿,但「披露」的法例要求,與宗教上保密的傳統與規條有衝突;惟神職人員未必有足夠法律知識判斷信徒所表達的是否有違叛國罪,因此擔心有機會干犯隱匿叛國罪。
而於昨天(七日)舉行的立法會聯席會議中,立法會議員、聖公會牧師管浩鳴亦指天主教、聖公會等宗教組織有「告解」傳統,而神職人員會為信徒的告解內容保密,因此提出會否就「告解」為神職人員設立如法律專業般的豁免權。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隱匿叛國罪的執法範圍清晰,又認為告解時表示「準備軍隊推翻特區或打壓國家」等極端情況,實際出現的可能性比較低。但他強調,叛國是嚴肅的事情,若國家安危在旦夕,大家需要作出平衡,履行效忠國家的義務。
諮詢意見:憂參與國際宗教會議陷被動國安危機
諮詢期間,亦有宗教界人士指,宗教團體會被動地收到來自世界及本地不同組織的刊物,但一般鮮有詳細查考每份刊物的內容,有機會令宗教團體無辜地陷入「管有煽動刊物」罪,建議法例釐清此類刊物定義。此外,不少國際性宗教會議都在本地召開,縱使參與的宗教組織基本上都沒有既定的政治立場和定位,但當中的宗教人士可能會有強烈的政治取態,其立場可能出現在會議總結上,故擔心與會的香港宗教界人士會被動地陷入危害國家安全的危機,建議法例應針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避免將整個組織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組織」。
不過,政府的諮詢摘要同時顯示,有人認為本港多年來有組織以宗教等名義從事非宗教事務,希望修例後能賦予局長及法庭更多便利,有效執行《社團條例》中終止社團運作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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