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挺你,幸福靠自己】再思聖經的婚姻制度與精神 (2022年03月16日)
◎撰文——馬永年、梁婉華(神學院教師、婚姻家庭事工傳道)
2020年五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將通姦罪從刑法中刪除,讓夫妻間的感情問題回歸民事判決。然而,去年底一樁妻子控告小三侵犯配偶權的官司,卻被法官認定在791號解釋後,並不存在配偶權這回事,判原配敗訴。判決帶來的爭議是:那麼婚姻中的夫妻,到底彼此還擁有什麼權利義務?
該位負責審理法官的父親,就是對第791號解釋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父親與女兒,分屬兩個世代的法官,對婚姻的不同看法,恰好反映過去台灣社會幾十年來婚姻觀的改變。
當代社會對婚姻觀扭轉
對於刑法通姦罪,大法官有兩次明確的釋憲,分別是民國91年底的第554號,以及這次109年五月的第791號。兩者相距近廿年。
第554號的釋憲解釋文中強調,「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因此國家要制定相關規範,來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之義務。至於性行為的自由,則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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