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立法與公投 葉光洲律師(興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政大法學博士) (2018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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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男一女想要在一起,形成一種關係,並創造出新的生命,而且讓世世代代的生命可以一再重複以上的關係時,婚姻最原始的雛形就此展開。雖然人類一開始的婚姻關係中,存在著一男一女、一男多女,一女多男甚至多男多女等型態,但真正落實在婚姻法律制度上,是從西元第五世紀左右的羅馬法到第十一世紀的天主教婚姻法,再到第十八世紀的法國民法以及第二十世紀的我國民法,將近二千年來,只選擇並確認其中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婚姻法律制度,從沒有將二男或二女的同性戀關係納入「婚姻」的法律制度,最核心的原因,就是同性戀關係,無法創造新的生命,男男或女女的同性,彼此間無法如異性戀般「懷孕」或「受胎」。

其次,因為人類近二千年來婚姻法制所確認的一男一女異性戀婚姻是可以自然創造生命,組成家庭,因此對於認定這個新生命的父親、母親,判斷標準相當簡單明確,也就是若孩子在父母結婚後出生,原則上認定孩子就是這對父母的,若孩子不是父母自然創造的,則稱為「收養」(不是「領養」!),但不論是自然出生或收養而成為一家人,每個孩子法律上都只能有單一父親與單一母親。但同性關係無法自然生育子女,除了收養,只能用人工方式創造出子女,對於人工創造出的子女,無論是科技上(代理孕母)或法律上(誰是孕母所生孩子的「雙親」?),這些都不是可以用單一思維與單方需求可以簡單回應的,因為都牽涉到無限可能的生命發展與必須清楚界定的人倫關係。
簡單說,同運人士提出的同性「婚姻」內涵,就好比同運所高舉的6色旗一樣,這面6色旗不是彩虹旗,一般認知的彩虹是由7種顏色構成,其中雖有6種顏色與同運6色旗相同,但除非我們變更一般認知的「彩虹」定義,6色旗不是彩虹旗。同理,除非我們變更「婚姻」的本質與內涵,否則同性間關係不是「婚姻」,這不是歧視,這是事實,也是構成人類社會長久以來最基本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
很遺憾,台灣的大法官們在2017年5月24日透過第748號解釋推翻了以上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除認為「婚姻」的法律關係可以只存在於二個人之間,並表示婚姻制度可以不包含子女,大法官給予立法院二年的期間進行同性「婚姻」的立法,若立法院在2019年5月24日尚未完成立法,同性的朋友可以去進行結婚登記。對大法官解釋失望的人民,便開始推動反對同婚的公民投票。
就法言法,大法官解釋屬於憲法的層次,若要推翻,只有期待下一次的大法官解釋。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公民投票,是針對「法律」、「立法原則」與「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三個對象來舉行,影響對象也限於立法機關(即:立法院)與執行政策機關(即:行政院各部會,如:法務部),而不能改變大法官解釋,至於公投的政治影響力,則非筆者能力所能分析說明。
因此,面對同婚議題,建議教會的弟兄姐妹在選擇任何一方前,都應該盡量去了解雙方的理由後,再做出決定。但必須強調,公投不是選擇真理,真理已經在聖經裡了,公投就是政治層面的人民選擇,無論公投結果,甚至法律如何變更,教會都需要回到真實的婚姻家庭生活中,活出聖經真理的異性戀婚姻制度,並繼續代代相傳,因為我們相信歷史在神的手中,無論過去、現在與未來。

(本文同步刊載於景美浸信會週報,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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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18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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