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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黨化司法 再思轉型正義與司法獨立

(202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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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教會公報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林婉婷高雄報導】在台灣轉型正義的討論中,威權統治如何進入一般司法體系,較少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在7月30日晚間舉辦「那些年,不能說的秘密:台灣司法體系的歷史發展」講座,邀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劉恆妏分享研究成果,探討中國國民黨如何透過人事任用、黨籍吸收及黨義教育等方式,使政黨意志進入司法體系,影響法院運作及特定案件的處理。

台權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楊紫婷擔任講座主持。她說明,活動源自響應「蘇建和案」全台聲援行動,邀請與會者共同關心司法人權;台權會長期關注轉型正義,也盼引導社會從歷史經驗思考人權價值,避免威權統治再次發生。

劉恆妏以「黨化司法對戰後台灣司法人事的影響」為題,首先說明歷史背景。訓政時期,國民政府以1931年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作為統治框架,強調以黨領政;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雖明文確立司法獨立,既有的黨化措施、人事網絡及司法機關內的政黨組織卻未立即消失,相關影響延續至戰後台灣,直到民主化後才逐步鬆動。

她指出,「黨化司法」主要有「黨人化」與「黨義化」兩條路線。前者是透過考選、培訓及吸收黨員,讓黨務人員進入司法體系;後者則要求司法官理解並實踐黨義,具體措施包括成立黨義研究會、舉辦黨義測驗,以及將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等納入考選與培訓內容。

1935年,國民黨訂定《中央及各省市黨部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考試辦法大綱》,直接從黨部人員中考選司法官,共錄取126人;1938年又以不公開的甄審制度,從中統系統從事調查工作的黨務人員中選派人員接受訓練,日後擔任「戰區檢察官」。相關措施確實提高司法高層的黨員比例:1936年底,司法院職員中的國民黨員約占69.8%;1937年,最高法院15名庭長中有14人具有黨籍,比例達93.3%。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體系之初,曾大量任用台籍人士擔任推事及檢察官;但隨著更多中國其他省籍司法人員來台,台籍人員逐漸遭到取代。依劉恆妏的研究,到1955年,台灣省籍人員僅占司法體系職員的18.2%,在推事與檢察官中的比例更只有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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