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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不知情兒少性影像 未違反意願不構成重罪

(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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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綜合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4)日裁定,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的兒少拍攝性影像,並未符合「違反意願」的加重刑度要件,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全案源於民國112年6月,黃姓男子在新北市書局、便利商店等處,先後6次以手機偷拍不知情的兒少裙底或褲底的影像,1次得手、其餘5次未遂。據大法庭裁定,本案行為人以「未經同意」及「未表達同意」的方式偷拍,改判4年2月徒刑。
 
  大法庭解釋,由於兒少自主判斷能力尚未健全,與成年人相比,存在資源能力落差,身處於不對等的弱勢地位。只要成年人對兒少在性方面互動或者利用,包括拍攝,即屬兒少性剝削。不管有沒有違反意願拍攝,已經侵害兒少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
 
  唯黃姓男子未以其他手段壓抑或妨害兒少性隱私意思自由,不能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的加重刑度要件判刑。

  勵馨基金會呼籲大法庭相關制度應持續從兒少最佳利益出發,強化保護機制。該會建議增列「兒少身體隱私」概念,避免兒少因好奇行為輕易入罪,搭配輔導,並從嚴處理相關集團營利或招募行為,該會期盼後續當局持續推動制度修正。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張祐嘉引述,聯合國兒權公約將拍攝兒少性影像為「性暴力」,對兒少人格尊嚴與身心造成嚴重傷害,而偷拍本質就是利用被害人不知情、未察覺與來不及反應,當然無法及時拒絕,建議修例並納入「偷拍」。
 
  我國自106年修例,新增兒少性影像犯罪,按歷年數據列為大宗。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兒少性剝削案件7年增2.2倍,影像申訴2年翻8倍。該司司長郭彩榕表示,主動巡查系統預計於8月試營運1年,主動巡查網路,如發現疑似兒少性影像內容,便將資訊提供給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

  禱告焦點:
  1. 求主賜最高法院、衛福部保護司及相關單位智慧,制定完善司法及監察制度,強化保護機制,致力打擊兒少性剝削。
  2. 求主醫治兒少性剝削受害者的身心傷害,得家長、老師、心理輔導等適切幫助,重建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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