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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大幅延長申訴期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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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教會公報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林婉婷綜合報導】今年5月開始,#MeToo運動透過社群揭露與媒體報導而再次喚起台灣社會重視,「性平三法」的修法進度亦被推動而加速;《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分別在7月28日與31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的「性平三法」將在總統公告後正式生效,部分條文待2024年3月8日上路。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包含強化對學生保護、防止包庇和簡化流程,明定教師不得與未成年(18歲以下)學生發展親密關係,並規定「老師對學生」的性平事件調查成員全數外聘,被害學生針對調查結果不服可向主管機關申復。另提高調查完整性,包含同行為人多起案件併案調查、跨校案件要配合調查等,以找出「潛在被害人」。

《性別平等工作法》除了更名,更完善申訴、調查和救濟機制,包含將舊法的「30人以上」改為「十人以上」企業即需要制訂性騷擾申訴管道,另當雇主疑似行為人,被害人可於性騷擾申訴期間申請調職或遠距工作以維持經濟。

修法也新增由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法定被害人服務」;更重要的是補足原先因當事人身分、受害時間等認定產生之法規漏洞,例如雇主性騷擾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避免球員兼裁判;案件發生於非上班時間,但雙方為同事或有業務往來,仍適用《性工法》等。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則增設「權勢性騷擾」定義與提高罰款:行政罰最高新台幣60萬元(現行實際罰鍰平均約2萬),以權勢犯強制觸摸罪行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然而「宗教性騷」並未納入正式法律條文、僅被寫於立法說明中。

修法大幅延長申訴期限,當中舊法未明文規定的「未成年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前者新增「成年後三年內可申訴」,後者新增「得知性騷擾事件三年內、事件發生七年內可申訴」,且若行為人是雇主或企業最高負責人,離職後一年內、事件發生十年內可申訴。修正案也提高性平調查專業,過去由警察機關調查與認定,現在改由社會局等「社政單位」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另將「性騷擾被害人服務」入法。

在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於7月29、30日舉辦的「解讀/解毒性騷擾事件」論壇中,以聽眾身分參與講座的學者成令方,和擔任講座與談人的立委范雲探討在高等教育體制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針對行為人懲處的裁定實際上存在落差;根據最新修法,教評會若減輕性平會懲處建議,被害學生有權向教評會陳述建議,而范雲認為性平會建議是否能夠為最終決定的議題,社會可以持續思考與討論。

針對修法未盡之志,另一位與談人、社會學教授陳美華指出,全台灣有超過九成的30人以下小型企業,如今要配合修法制訂性騷擾申訴制度,如何確保企業執行相當具有挑戰性;另既然國家政策是「性騷擾零容忍」,她認為所有場域,不論是學校、職場或公共空間等發生的「性騷擾」,其調查和懲處制度都應對齊,避免對法律不甚熟悉的民眾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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