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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全職同工超過30人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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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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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
【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大內聯禱會與教會人權促進聯盟共同舉辦「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講座,於農曆年前元月25日在內湖思恩堂舉行,邀請成鳳樑牧師(花蓮美崙浸信會、東華大學社會系兼助理教授)擁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他,談及面對性騷擾及性侵害,教會如何因應與處理,並在會後與大內聯禱會的眾牧者為社會議題中相關政策Q&A探討。
「據衛福部統計,有通報的性侵害案件自2002年有3,000件,每年平均增加1,000件,直至2010年已有10,982件。」成牧師說,這只是有通報的案件,那沒有通報的案件更是不計其數。另外,性騷擾案件自2010年289件直至2015年增至430案件,他指出,其中被害人以學生居多,佔了40%。
他舉教會案例來說,天主教會神父性騷擾案件,1940-2000年約有1,000名兒童遭到神父性騷擾,也有許多修女遭到神父性騷擾;此外,美國《新聞週刊》披露在1992-2002年這十年間,天主教波士頓教會用於支付被性騷擾兒童訴訟賠償金高達十億美金。另外,教會界所熟知的前美國佈道家金貝克的性醜聞,之後他付上代價向社會大眾悔改;南韓攝理教教主也是性侵女教徒遭到韓國首爾法院判刑等案件。當然台灣教會也有,像是桃園唐姓牧師藉性輔導性侵40多名女教友、屏東藍姓長老利用身分對多名孩童性侵遭判18年等。
成牧師表示,性侵害與性騷擾型態分為四類:1. 加害者是會友,受害者不是會友;2. 加害者與受害者雙方都是會友;3. 加害者與受害者都是全職同工;4. 加害者是有權柄的牧者或主管。但也有一種是,加害者與受害者均為「非會友」,也就是在教會建築物內所發生的事情。因此,如何訂定有關性騷擾相關法律及辦法,成牧師提醒有四種須注意;1. 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工作場所(簡稱「性工法」);2. 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教育場所(簡稱「性平法」);3. 性騷擾防治法,針對公共場所(簡稱「性騷法」)。他表示,美浸教會則是在收到政府通知時,已於2015年8月20日訂定關於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辦法,由牧者全體同工一致通過。
其中,大家覺得沒有什麼的生活行為都有可能觸法,像是說黃色笑話、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或擠、摸背及肩膀等;色瞇瞇的目光、偷窺、跟蹤及露體等。當輕拍、觸摸使當事人感到不舒服,或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碰觸都皆有可能觸法。另外,影響到他人生活的行為,例如持續的打電話、寄送信件或簡訊、通訊軟體等,涉及色情文字、圖畫或資訊等貶抑他人性別或猥褻性言語等。
「可能各種形式的性騷擾或性侵害皆在我們生活中,但如何面對和保護自我與他人,是需要勇敢站出來拒絕!」成牧師說。「各種形式」是指包括過度強調女性的性特徵,或譏笑某男生娘娘腔、女生為男人婆;教師以加分、及格為由,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占便宜;或以性作為某種宗教性報償的交換調件,甚至性別偏見與言論、宗教自由(如主張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觀)等。
然而,不管發生什麼案件,皆有「通報義務」。執行職務時如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針對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受僱者30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倘若未滿30人,或是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而超過30以上的工作團體,可向雇主提出申訴,工作團體並應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成牧師表示,美浸已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
「性騷擾防治措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五點,一、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二、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三、加害人懲戒規定;四、當事人隱私的保密;五、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關於教會牧者或同工注意事項,成牧師表示,勿單獨拜訪獨自在家的異性,最好有三人以上(至少二人)一同前往。勿單獨輔導或協談異性,最好在公開場合。他指出,教會需有公開的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加裝玻璃,讓人能夠透視到內部。在探訪或輔導異性時,牧者需有配偶或姊妹同工在場。也避免與異性單獨用餐、出遊、探訪及搭車,如不得已,需先告知配偶或對方配偶,甚至與教會的屬靈同伴告知。讓許多可能性的接觸,皆需要第三人知道。
成牧師提醒,以信仰生活來說,需要有穩定的屬靈生活,並為其他的弟兄姊妹謹守純正的心代禱,共同警醒。如果發現自己陷在軟弱或犯罪中而無法自拔時,需趕快求援,免得越陷越深;教會也要定期宣導並教導弟兄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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