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字級:
傳道人可以定人的罪嗎?(黃彼得)
約翰福音 第8章
傳道人可以定人的罪嗎?(黃彼得)
經文:路9:51-56; 約8:1-11; 3:17; 撒下12:5-6
引言:
世人對罪輕易下判定的通病。大衛自定己罪的例子(撒下12:5-6)。
一.輕易定罪的原因
1.憑主觀的意識,客觀的實在,知其一不知其二。
例如路加福音9:51-56記載的事。撒瑪利亞人不接待耶穌與祂的門徒,可能:
a. 因為種族的仇恨。
b. 因為門徒的態度不好。
c. 因為門徒出言不遜。
d. 因為彼此不認識。
e. 因為門徒沒有說明接待的理由。
2.憑律法不憑愛心,以律法去量別人卻不以律法量自己。
約翰福音8:1-11記載的事即如此。這些法利賽人定那婦人的罪,是因為:
a. 只看婦人犯罪的實際,卻沒有看見婦人犯罪的原因。她可能是被迫,也可能是遭男人強姦,或受到男人的欺騙引誘。
b. 只看見女人的身體犯罪,卻沒有看見自己的心犯罪。他們去看別人犯姦淫的事,卻沒有看見自己的心可能也正在思想姦淫的事。
c. 他們只定軟弱人的罪,卻不定強者的罪。犯姦淫是男女同犯的,為何只捉到女的,卻沒有捉到男的?明顯是女的軟弱被定罪了,男的強壯讓他逃走了。以律法制裁別人,自己也犯律法了。
d. 他們有祭祀,沒有憐恤。雖然行了律法上的義,卻背了那最大的律法—愛心。他們沒有體恤那女人被捉拿後的羞恥,難過,痛苦,自責…
3.只知別人犯那罪,不知自己也犯了那罪(撒下12:5-6)。
a. 不知犯那罪的人就是自己。
b. 不知人家在警告的就是自己。
c. 不知人所不能容忍的就是自己。
d. 不知定罪的就是自己。
二.輕易定罪的結果
1.常常定錯了罪。該定的不定,不該定的反而定了。
2.常常定了過分的罪名。
3.常常奪取了神的權柄。
4.常常失掉愛心。
5.常常定自己的罪。
6.常常叫軟弱的不能悔改。
7.常常失去和睦。
三.如何可避免輕易定罪
1.不定人的罪,而先省察自己的罪。
2.不定人的罪,而先救人脫離那罪。
3.不定人的罪,而先給人悔改的機會。
4.不存心定人的罪,而存心救人的生命。
5.不自己定人的罪,而交由神來定罪(雅4:11-12)。
6.在基督?的就不被定罪(羅8:1)。
7.不以言語和態度定人的罪,而以發光的生命和聖潔的生活去定人的罪(太12:41-42)。
結論:
我們當常常省察自己的罪,求聖靈的光照,以別人的失敗為自己的鑑戒。
資料來源: http://www.goldenlampstand.org/lib/ws/read.php?p=p59045
新增日期: 2008/08/05
狀態: 已經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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