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基督教教義
關於這句經文,我想問的是這樣會不會讓人本末導致?
就是為了解決「慾望」而「結婚」,以解決慾望為目的而結婚......這樣的婚姻...能讓神喜悅嗎?
發問者: 小侑
發問日期: 2021/02/04
Brandweer 的回答:
小侑平安。
此經文,乃是為了避免更大罪惡,不得不做之狀況。
基督徒寡婦再嫁,有規定,
必須找基督徒。不認同聖經者不便與基督徒成婚。
此經文,乃是說,
倘若性慾強烈到一定程度,
若不結婚,已無法遏止婚外性行為,
此時,找阿貓阿狗登記結婚,其為聖經規定之「輕罪」,並非無罪,
且很多時候,婚後不會幸福。
然罪過程度,輕於婚外性行為。
-- Brandweer
楓 的回答:
平安!
確實,基於這樣的目的而成立的婚姻,非但不能讓神喜悅,對那位「被結婚」的對象,也是不尊重的!--不論是男或女
這裡經文指出的,是兩種罪的比較--淫亂跟不相配的婚姻,類似「兩權相害取其輕」的意思。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林前七8
這是保羅認為最優的狀況,就是期望這些人能不要把焦點放在情慾的事情上,而是像他一樣,專心服事神!
但這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十九11-12
因為,性慾,是人在生理上很正常的慾望,只是,有的人可以克制、轉移;有的人卻需要透過管道宣洩!
宣洩的管道很多,包括性交易、婚姻,也包括之前在這裡討論過的自慰問題。
哪一個好呢?婚姻裡的宣洩,就一定合乎神的心意嗎?
--婚姻裡也有性暴力的問題唷!
因此,這一節的經文,似乎看起來是在處理您所提的問題,但實際上,是一個行事方向的教導!
真的遇到必須在兩個都不太好的狀況中選擇時,標準不是哪一個對自己比較有利,而是哪一個是比較不得罪神!
再回過頭思考,為什麼會讓自己落入必須要在兩個都不太好的狀況下,做出選擇呢?如何可以盡量避免這些呢?
學效保羅,讓自己的心思意念放在專心禱告上!
上帝祝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