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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問題

基督教教義

請問,什麼是「生命冊對象」?
「生命冊」的主權是上帝自己,我們自己是上帝「生命冊的對象」。


發問者: 張艷如
發問日期: 2014/01/21


得救
主權
生命冊
生命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4/01/22
本篇資料庫ID 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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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答:


平安!
中文聖經並沒有出現「生命冊對象」這幾個字

但,生命冊這個觀點,從舊約時代就有了
而在啟示錄裡,對這個觀點描寫得更加得清楚

您所提到的
>「生命冊」的主權是上帝自己,我們自己是上帝「生命冊的對象」。

我想,前半段對了,後半段,我不敢100%如此肯定

怎麼這麼說呢?

我剛剛分享了,生命冊的觀點,是在啟示錄裡描寫最多、最清楚的
在啟示錄裡論及的,不是一個人有沒有「得救」的問題
而是有沒有「得勝」的問題

啟示錄寫的對象,都是教會唷,在教會裡的人,很多人都會覺得,應該就是確定得救的
因為,這些人都在「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依據經文的應許,他們「就必得救」。--羅十9

但啟示錄第一次提到生命冊,是在對撒狄教會說的
--你還有幾名是未曾污穢自己衣服的,他們要穿白衣與我同行,因為他們是配得過的。凡「得勝的」必這樣穿白衣,我也必不從生命冊上塗抹他的名;且要在我父面前,和我父眾使者面前,認他的名。--啟三4-5

而在啟示錄二十章,更明顯的提到這樣的觀點
--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啟二十12-15

被扔在火湖裡的人,也就是被判第二次的死的人,有誰呢?

從啟示錄二十4-6節去推論
--我又看見那些因為給耶穌作見證,並為神之道被斬者的靈魂,和那沒有拜過獸與獸像,也沒有在額上和手上受過他印記之人的靈魂,他們都復活了,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這是頭一次的復活。(其餘的死人還沒有復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在頭一次復活有分的有福了,聖潔了!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

不符合上面論述的,就會受到第二次的死
而上述經文的人,叫做「得勝者」,不僅僅是「得救」而已!

因此,不是「每一個」教會的人,名字都在生命冊上唷,而是「得勝」的!

如此,我是不是一個得勝的人?我的名字有沒有在生命冊上?

那就要問我自己了!

我現在過的,是怎樣的信仰生活呢?我是否堅持我的信仰價值,勝過一切呢?
我是否願意遵從神的話語,勝過我生命中的其他事物呢?

檢視後,如果真的有虧欠,求主憐憫,也求主加力量

上帝祝福您!

回答日期 :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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