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洗的資格與標準
基督教教義
我們小組有一對交往十年以上的情侶~平日也參予教會的團契與事工~相當火熱!但是牧師卻因為他們未婚同居為由!拒絕他們的受洗申請!請問這樣牧師的拒絕是對的嗎?
發問者: 文森 vincent
發問日期: 2008/03/06

joshua01804 的回答:
平安!!!
您的牧师有这样的决定不能说是错的,他怕这样会给其他信徒,甚至非信徒不好的榜样。如果信徒们因此软弱了就不好了。严重的或许会让一些非基督徒认为我们基督徒赞同未婚同居。
太5:29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
太5:30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
正如deblin所讲的,未婚同居是犯奸淫、是神所不喜悦的。
所以,建议给这对情侣,要他们先悔改,不要再同居了。之后,向牧师说明一切与他们的决心。我相信最终牧师是会接受他们洗礼的。
愿神赐福与您!!!

~凹凹~ 的回答:
我想並不是因為犯罪,我們就不能參加洗禮,反而是因為我們犯了最,才需要接受洗禮。 可是洗禮很重要的ㄧ個意義是要認罪並悔改。
未婚同居是罪,但是我想只要她們願意認罪,並悔改。 你們的牧師ㄧ定就願意替她們施洗的。

楓 的回答:
平安!
我倒是有一個疑問
他們同居是教會的人都知道嗎?
如果是,那他們還火熱的參與教會的服事…?
牧師若才在這時候因這個理由表明不願幫忙施洗
那,就是順序顛倒的問題了!
這對情侶對他們目前同居的行為,是否認知到這是一個罪?
還是,反正我們也火熱服事,兩邊可以相抵?
牧師目前的做法是半對的
拒絕為他們施洗
因為他們尚未決定如何處理同居的問題
錯的部分在於,現在才提這樣的問題
未免太晚了
這可能會產生一個錯誤的價值觀
--犯罪,或一直在罪中,無妨,只要火熱服事即可
想想參孫的例子
當他服事的時候--做以色列的士師
還繼續的接近女色
下場是如何呢?--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
建議牧師可與師母一起找這對情侶談
先停止這樣的同居關係
也先停止一切的服事
待兩人真的面對錯失時
在服事或受洗都可以
至於要不要結婚?
依據聖經的教導,若兩人有了性關係
在兩方都單身的情況下
是需要進入婚姻的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出廿二16
--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林前七36
若兩人也同意結婚
就盡快進入婚姻
免得讓惡者有機可趁
--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9
願上帝祝福您!

PertonChang 的回答:
回應對話中,提到的一個問題?
如果他們辦理結婚的話,牧師會幫他們洗禮嗎?
只要兩方能認罪並即時停止同居關係。牧者應該是會為他們施洗。若是仍然繼續同居,那還是一直再犯罪。牧者是不會為他們施洗。

主是可畏的 的回答:
同樣的例子也有,黃姓音樂製作人和寇小姐也是未婚同居,甚至已被壹週刊和蘋果日報拍到好幾次,但是黃姓音樂製作人仍然還在新眼光頻道裡做節目,而寇小姐從她的祖父寇監督到她的伯伯叔叔們很多都是牧師,傳道人,但我卻不知他們是否有盡到規勸的責任,至於教會界或是福音電視頻道仍然邀請他們服事,我想可能是因為他們屬世的名氣吧!?.....
在這個視未婚同居不是罪的世界裡,基督徒真的應該順服神的話,否則在未信者看來,他們有可能會覺得,難道基督徒也這樣嗎?真是徒然讓神的名受辱啊!

楓 的回答:
回應上方「主是可畏的」的回應
既知主是可畏的
怎可如此沒有證據的亂說話呢?
那兩個週刊,是以什麼樣的新聞取向為主
我們都知道
而且,亂報的情形,對他們而言,是非常普遍的
只要新聞夠辛辣、勁爆,管他事實是什麼
所以,不應該因為這兩個週刊的報導,就如此的說
第二點,乃馨的家風是很嚴格的
寇紹捷長老更不會同意這樣的做法
之前寇長老動心臟的手術
黃弟兄人前人後的照顧,是寇家人看在眼裡的
如果因為這段時間,較為密集的出入在寇家
就誤以為是同居
那,真是毀人名譽
身為基督徒,是應該先查明狀況,再做評論
他們兩位比較讓人覺得錯誤的
是黃弟兄尚未與妻子完全結束婚姻關係時,就容許兩人之間產生情意
以致於,黃弟兄會最後決定與妻子離婚
雖然,他們到後來才「正式」在一起
但,之間產生的情愫,已經對黃弟兄原先的婚姻產生影響
這是兩人情感處理,比較不妥之處
但,兩人是沒有未婚同居的
上帝祝福您!

主是可畏的 的回答:
楓姊妹,黃國倫和寇乃馨確實有未婚同居,不過他們是一起在工作室過夜,這事連時報週刊也報導了,黃國倫本人也沒否認,也表示常因公事在工作室過夜
再者,誠如妳所言,黃國倫為了寇乃馨和妻子離婚了,因此黃,寇兩人都犯了姦淫罪了
之前,我在一個基督徒論壇有看到討論,其上說,黃國倫的妻子得了罕見疾病,以致於黃和寇有了婚外情,而黃國倫的教會已經不讓他服事了,因為連牧師也認為他犯了姦淫罪
至於寇家的家風會很嚴格嗎?我覺得,在寇乃馨身上我看不出來,我已經看過她很多次在電視節目中擠胸露乳,更遑論之前她以"演藝圈的最後一位處女"自稱,而傷害了前男友
寇監督和他的傳道兒子們在神的事工上是很令人敬佩的,但這並不能代表寇乃馨的為人
請參考: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639289.html

楓 的回答:
平安!
回應「主是可畏」的分享
在工作室過夜是等同於「未婚同居」嗎?
您所列的參考網頁
是小小羊網站在去年的熱烈討論
所說的內容,正如我之前分享的
--黃弟兄尚未與妻子完全結束婚姻關係時,就容許兩人之間產生情意
以致於,黃弟兄會最後決定與妻子離婚
那是確實的錯誤
但,是否真的有未婚同居?
兩人的說法是什麼?真實的情形又是什麼?
您自己都說了
是在工作室過夜
--過夜,確實有很多的引誘與危險,兩人也確實該避免
--但,在工作室過夜的,是否僅有他們兩人?
--在工作室過夜,兩人有發生關係嗎?
這,會等於未婚同居嗎?
之前機構為了承接一個政府案
幾個同工不眠不休的在辦公室寫報告
都是睡在辦公室裡,天亮時,就先衝回家洗個澡,然後再進辦公室
幾天下來都是這樣
那,我們可以說,這些同工「有同居關係」嗎?
乃馨之前跟常立欣最後解除婚約,是因為她自己的嬌縱脾氣造成的
這是她自己承認的
連寇紹恩牧師都因為這件事情罵她活該,不懂得珍惜
不是如您所說
>自稱演藝圈的最後一位處女"自稱,而傷害了前男友
若造您所說,是表示
常立欣已經與乃馨發生關係,她卻說自己還是處女,等於否定與常立欣的性關係?
是這樣嗎?
這與事時相符嗎?
我不是一直在為乃馨說話
雖然,我是認識她的人
我是就事論事的人,我就我所知道的回應您
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他們兩人在黃弟兄仍有婚姻關係時,就容許彼此有情愫產生
這是錯的部分,就是要被指責
但他們有在工作室過夜的情形,不是等於未婚同居
這也是需要被澄清的
上帝祝福您!

主是可畏的 的回答:
我個人是覺得,未婚同居不等同於雙方就有性行為啊!我的文章裡也沒說他們有親密關係
我個人覺得奇怪的是,黃弟兄和寇姊妹是公眾人物,且對外都自稱為信仰虔誠的基督徒,犯了如此明顯的姦淫罪,但整個教會界卻都沒有反應,感覺像是息事寧人,彷彿深怕一旦探究下去,就可能影響到黃弟兄的音樂事工和對寇姊妹顯赫的基督徒世家產生汙點,但請想想,黃弟兄這樣和前妻離婚,豈不是叫前妻作淫婦了嗎?人若娶了黃弟兄的前妻,不就是犯了姦淫嗎?(馬太福音五章32節
為什麼不想想黃弟兄的前妻呢?她也是教會的姊妹,難道我們就這麼坐視不管嗎?為什麼大家只看到黃弟兄和寇姊妹在螢光幕前的甜蜜,就忘了這是罪的果實呢?難道只是因為他們是有名的基督徒嗎?
即使是名聞天下的大佈道家Billy Graham(葛理翰牧師),當他說出基督不是得救的唯一一條路時,美南浸信會的牧師及信徒就起來指責他,甚至反對為葛理翰牧師建造紀念圖書館
希望認識黃弟兄和寇姊妹的弟兄姊妹,能夠如雅各書五章19~20節一樣,將他們帶回神前,為他們所犯的姦淫罪向神悔改,並勇於切斷如此親密的男女關係!這是我心中所願!

楓 的回答:
平安!
我盼望我這是最後一次針對乃馨的事件回應
因為再下去,就容易變成筆戰了
>未婚同居不等同於雙方就有性行為啊!我的文章裡也沒說他們有親密關係
是啊!但,黃弟兄他們也只是說
他們因為工作的關係,在工作室過夜
週刊,或者您,怎麼推論成--同居關係呢?
這,就好像好久之前的一個廣告,「貓在鋼琴上昏倒了」一樣
從工作室過夜,到未婚同居
可想而知,再接下來,什麼難聽的話都出現了
或許還可能傳言,兩人早已登記結婚,或者,兩人早已有了愛的結晶
我在上一篇說的是
事實是什麼,我們就說什麼
不是要過渡的去推論!
另外,他們兩人,在黃弟兄婚姻尚未結束時,就容許彼此有情愫存在
這樣的事情,您說,整個教會界都沒有反應
是嗎?
您所列的網頁--基督教小小羊園地
不也就大聲疾呼了嗎?
基督之家也曾為了此事做了些處理
還有許多的同工,也都對乃馨說同樣的話
這些,都不算是「教會界」嗎?
您、我、每一個信徒,都是「教會」啊!
還是,您覺得,需要像美南浸信會一樣,發表正式的聲明,才算是「有反應」呢?
果真如此
那,何止他們兩人的事件需要如此
我們每一個人,只要有犯錯,都需要這樣被撻伐
因為,對認識我們的人而言,我們就是他們的「公眾人物」
--也就是,我們身邊的人,不會認識乃馨或黃弟兄,但,他們卻認識我們,他們要明白基督信仰,是從我們的言行而來的,我們的錯誤行為,都可能讓他們跌倒啊!
但,所謂的「教會界」有這樣做嗎?
您和我的所有言行,有這樣被公開評估嗎?
對於罪人,我們需要勸誡
但,對方是否真的有聽進去?是否真的有改變?
就不是我們可以掌握的
同時,也不是我們需要去負責的
主,確實是可畏的
也因此,我們盡力去勸誡他們,期望他們回轉,主一樣接納--這是主的愛
但,若他們不是如此,那,也是主來刑罰他們,而不是我們去做判斷--這是主的公義
說句實話,我們在場的任何一個人
哪一個可以如大衛一樣
當拿單指責他犯的錯時,他會立刻承認、回轉,而不會掩飾與否認呢?
承認、回轉,我們就蒙恩
掩飾、否認,我們就漸漸離開主
選擇哪一個,就在於個人的主權,也如同主說的
--人子要在他父的榮耀裡,同著眾使者降臨;那時候,他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太十六27
上帝祝福您!

主是可畏的 的回答:
我只想知道,如果黃國倫和寇乃馨後來結婚了,教會的弟兄姊妹是否會對他們說:你們真是天作之合啊!這一切都是神的恩典!
若婚禮想要在基督之家舉辦時,寇紹恩牧師會同意嗎?他會主持證婚儀式及祝福嗎?而寇家的傳道弟兄會參加嗎?
我也不想再談論他們的事了,一切聽憑主,由主去判斷!

jacobseac120 的回答:
說來有理
婚姻是男女,人倫,家庭的重要單位, 而同居, 無名無分, 分分鐘今日同, 明日分, 大家都是"古古下"(好像猜謎), 這種關係不好
再看聖經, 沒有明文說不可同居, 但以婚姻的原意來說, 合性合理合法的結婚, 為何不做呢?
我遇過一個小姑娘, 因同居後生了一個兒子, 到醫院時, 也不寫父親姓甚麼, 跟自己姓而已..., 現在要想跟愛人談論結婚, 為下一代, 為大家, 對方還是以為同居沒有不好......, 真是氣死人.....
所以牧師有理,
但我有一個問題, 如果同居是在信主之前發生, 而其中一方信主後, 又未能立時可以改變事實, 請問可以受洗嗎?

Tiger 的回答:
我蠻同意楓所說的,我們不確認的事,我們不該亂說。 但我想他們身為藝人,是公眾人物。 他們的生活本來就會被放在放大鏡下檢視。他們有沒有同居、有沒有婚前性行為,我們不論斷,但是:
1. 他們的行為真的讓很多人跌倒,至少我個人就因為他們被很多非信徒質疑。覺得基督徒都只是說說而已。 一般非信徒,不會知道你我做了什麼,但是都知道他們。他們也許沒犯罪,但是不是好見證。
羅馬書14:21 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什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
不知道他們願不願意為了主名的原故,不要住在同一棟大樓,不要一起在工作室過夜呢?
2. 黃弟兄離婚這件事,畢竟是公認的犯罪了... 公眾人物要小心,因為很多人物都在看。我最得不對,影響了我跟神的關係。他做得不對,影響很多人認識主... 這是不可否認的。
3. 很多事該小心的還是要小心,很多人可以合作,但是一個在演藝界,很出名的基督徒,卻跟變性人合作做節目,那以後在同性戀這個議題上,教會是不是比較難跟位面表達我們的立場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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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是可畏的 說:
罪就是罪,犯淫亂罪的事實並不能因為犯罪者的身分及其地位而被遮掩,犯罪並不可恥,重點是要認罪悔改,惟願他們二人能夠從不正常的男女關係中悔改,在生命結束之前,一切都還來的及
楓葉 說:
主是可畏的 vs. 楓,讚美主,讓神來解決她們兩人的問題吧!!主內人犯的罪,我們除了查證外,就是為主內的人禱告,至於後續如何?神會看著辦,我們只要用禱告扶持她們黃、寇二人,為她們禱告不是更好嗎? 評斷事件,神自會審理,不管這件事情的真實性如何?神若要他顯出,誰能阻止?若神要掩蓋她們,誰又能動他們?也許她們已經認罪悔改了,也許她們已經領受神要她們做的了,她們也在努力不是嗎!!我們都當警醒自己!!!我想這樣就夠了,無須再此替二人辯解,脫離版主主題!! 神祝福你們^^
主是可畏的 說:
取名為"主是可畏的"是要提醒自己,不要被包裝過的福音所欺騙,以致於只知道神是愛,神是不輕易發怒的,但卻忘了我們的神是烈火,我們的主是可畏的
以此警戒自己,人非聖潔則不能見主的真理,願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