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釐清強姦定義
2012年10月29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發出文件倡議釐清強姦及性罪行中「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定義。在明光社一個座談會上,關注性暴力的社工建議應進一步保護性罪行的受害人。
在該個名為「性罪行新觀——從法改會性罪行修訂看香港的性罪行發展」講座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律師,及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向與會者解釋新設立的《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內容。兩位講者均認為,法改會的建議切合現今社會情況,並保障性罪行的受害人。
張達明在發言時表示,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自一九五六年以來未有作出過修訂,而這份文件有助其法例更貼合現今社會的情況。他指出,現時有關法律沒有清楚列明「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中,同意一詞的定義。而是次諮詢文件則清楚交代其性行為必須對方自由及自主地同意,而且列明即使對方同意某一種類的性接觸,並不代表對方是接受其他類型的性接觸。加上即使對方同意,亦有權中途示意停止或終止,否則就是違反了同意的定義,其諮詢文件清楚確保每個人的性自主權。張達明亦指出,在新修訂之下,一些沒有接觸對方身體但有性含意及令人感到恐懼的行為如裙底偷拍等,都可構成「性侵犯」的罪行。
王秀容則表示有關諮詢文件是破舊立新的好開始,現階段仍在諮詢會員們意見,而她亦樂於看到文件中把「同意」的定義清淅化,列明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準則。她指出以往受害者要在法庭證明自己是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勾起其慘痛回憶,而現在的論證責任則在被告身上,原則上是好的。王秀容亦指出,最令受害人受到傷害是要在法庭上直接面對侵害者及公眾,而現時除了保護未成年受害人之外,一般皆不會在法庭上設屏風以減輕受害人心理壓力,故希望諮詢文件可作出有關修訂。
在討論環節,有參加者問及曾有人自稱茅山道士,以性交轉運為由誘騙異性發生性行為,在新修訂法例中算不算是構成性侵犯罪。張達明回應指,其由於對方在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只可以算是構成欺詐罪。亦有人問到以往法例假設了十四歲及以下的青少年沒有性能力,不能控告強姦罪,而新修訂後會否有所改變。張達明表示從近年多宗涉及十四歲以下青少年的性侵罪可見,這假設是不合理的,在諮詢文件中會建議取消這個假設,但詳情需再商討。
座談會由明光社主辦,於十月廿六日假九龍荔枝角明光社訓練中心舉行,約十五人參加。
網友回應 | |
尚未登入,無法參與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