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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指《蘋果》《爽報》失實

陳世強回應 K小姐事件

2012年06月05日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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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陳世強律師於六月四日發出有關K小姐事件的聲明,指《蘋果日報》及《爽報》近日的相關報道,內容有失實和誤導之處,他保留追究法律權利。但他對傳媒和基督教機構關注這類事件,表示認同。

陳世強在聲明中指出,他本人在事件前並不熟悉K小姐,但她有參與過團契活動;而報道中提及他與X先生「不熟」,這可能是在電話訪問時有誤會,他當時的意思是指與K小姐不熟,但X先生是團契會員,在教會和業務上,可算是熟朋友。

他在聲明中又指出,事件是發生在台灣商人團契大會後兩人旅遊的私人活動,與商人團契完全無關。報道指他說「關我地咩事」是指這方面,絕不表示團契及他對此事漠不關心,因為團契及本人對事件是非常關注。


聲明全文如下:

蘋果日報2012年5月30日, 5月31日及6月2日和爽報2012年5月30日有關本人的報導,內容有失實和誤導之嫌。本人現嚴正聲明有關報導對本人和有關團體和教會的名聲造成損害,故此有責任把事實公諸各方,以正視聽。

本人是「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商人團契在香港今年是25週年,我們的宗旨是帶領職塲人仕信靠耶穌基督。藉著我們生活的見証,我們幫助了很多家庭和好,失落的人重新得力,尋找到人生意義。我們致力構建和諧家庭和社會的事工,得到數以百計的教會認同,數以千計的基督徒支持,和不少社會人仕的稱許。

商人團契是基督教商人團體,宗旨是向所有人宣揚耶穌的和平福音,與政治無關。

報導中提及的X先生為團契會員。本人在事件前並不熟悉K小姐,但她有參與過團契活動。報導中提及我說與X先生「不熟」,可能是在電話訪問時有誤會,我意思是指與K小姐不熟,但X先生是團契會員,在教會關系上,可算是熟朋友。

事件發生在台灣商人團契大會後他們倆人旅遊中,屬於私人活動,與商人團契完全無關。報導指我說「關我哋咩事」是指這方面,絕不表示團契及本人對此事漠不關心,因為團契及本人對事件是非常關注。

有關報導的內容,本人在下文各點澄清事實:

1. K小姐聲稱她透過本人認識X先生,這不是事實。K小姐是透過參加團契的活動認識X先生,她加入X先生的公司亦是他們私人的安排。

2. K小姐在台灣回港後有聯絡我和幾位教會牧者尋求協助。 由於K小姐曾接受荃灣的姐妹輔導,而X先生則是在敬拜會香港區聚會,我是敬拜會前長老,所以雙方請我主持會面。

會面在2011年10月7日舉行,與會者共八人,包括本人太太,荃灣兩位輔導K小姐的牧者姐妹,及熟悉K小姐的另一間教會的牧師夫婦。 當時我對發生此事情深表難過,並對K小姐表示同情。這會面是事發後我唯一見過K小姐的場合。

3. 根據荃灣輔導K小姐的姐妺,在2011年9月22日接K小姐機當晚,她已經鼓勵K小姐報警,但她拒絕。之後,那姐妹亦兩三次勸她報警,她都拒絕。

上述會面之後,K小姐由荃灣兩位輔導她的姐妹及另一間教會牧師夫婦負責跟進。 X先生則交由商人團契會長主持的紀律委員會處理。 本人所做的一切都是按正常程序處理,完全不涉及「包庇」任何人脫罪。

4. 本人從未勸止K小姐不要報警,更沒有說過「報警冇用」。報警是她的權利和選擇。

5. 本人身為教會領袖和執業律師三十多年,絕不會縱容任何違反法紀,傷害他人的行為。

6. 鑑於X先生與K小姐超友誼關係嚴重違反信仰原則, 我們深感傷痛,故商人團契即時處理,並要求X先生對K小姐作出交代。我們對X先生作出紀律處分後,他亦辭退會籍。

7. 有關K小姐對X先生的控訴 , 由於 X先生已將事情交給他的律師處理,並最後自行報警,且現已進入司法程序,本人不宜置評。

本人最後聲明,在K小姐要求協助下,本人所做的都是出於愛心並按聖經原則,私毫沒有「包庇」或「縱容」X先生,或故意拖延。

2011年10月時, 商人團契的紀律委員會曾就此事深入了解,之後由會長出信給K小姐的代表機構,詳細交待團契對這事的立場和對X先生的處理。

本人為蘋果日報和爽報針對本人的報導感到非常遺憾,並保留法律上追究的權利。但對傳媒和基督教機構關注這類事件,表示認同。

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
陳世強律師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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