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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偉:把握諮詢期表達意見

「《慈善組織》與教會」交流會

2011年07月26日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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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教會更新運動主辦,基督教機構協會及《時代論壇》協辦的「《慈善組織》與教會」諮詢交流會,已於七月廿二日上午假中國佈道會九龍迦南堂舉行,講員包括(圖左至右):香港專業人才服務機構執行董事袁海柏、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及教新總幹事胡志偉牧師。參加人數逾一百二十人,大會表示聚會原先預計約七十人參加,後因報名者眾而須更改到較大的場地進行。

無明確指引教會須否註冊
胡志偉牧師首先重點分析《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內容,指現時慈善組織的帳目主要由稅務局、公司註冊處監管,《慈善組織》法諮詢文件7.32指「一些機構如學校、大學、教會或依法成立的法人團體等,本身已受到某些現有條例所管限」因此無須註冊,但7.33又明言「任何類別的慈善組織都不應獲准豁免註冊」,胡志偉認為既然教會符合慈善組織「推廣宗教」的定義,但文件並無明確指引教會是否必須註冊。

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週年活動報告,每年收入多於五十萬的註冊慈善組織更須提交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若遇上組織內部監管、行政程序等問題使組織無法運作,委員會有權調查。在條文9.2收集捐款一項,表明無論法定或非屬法定的慈善組織,若在公眾地方籌款均須先經政府批准,胡志偉認為「公眾地方籌款」甚難定義:「教會奉獻是否公開籌款?是否須要申請牌照才能收奉獻?教會在崇拜期間收取奉獻,如果崇拜借用學校或其他場地,又算否公眾地方?」

慈善目的不是教會的全部
袁海柏指出捐助者捐款予慈善機構服務受助人,並無合約關係;捐助者的捐款免稅,慈善機構亦不須繳稅,政府亦會資助慈善機構。現時諮詢文件旨在擴大政府對慈善機構的監管,袁海柏認為目前香港沒有整全的慈善組織法例,因此監管及制定法例是必須的,但其範圍及內容有其問題。他提出多種註冊形式的建議:「組織或可以不同類別註冊,例如教會以宗教團體類別註冊,避免教會與其他慈善組織一刀切處理的情況。」他又認為現時諮詢文件似乎容許慈善組織不註冊,「但就再無免繳稅的優惠,亦不能再以公開籌款的形式理解奉獻,而是近似會友費(membership fee)的概念。」他在總結時強調,教會作為信仰團體本身已有存在意義,但亦有其組織性和慈善目的,「但諮詢文件似乎因為教會有慈善目的就想納入規管,忽視了信仰和其他內容。」

委員會的組成問題
戴耀廷估計因政府即將換班、《慈善組織》法又非立法會首要處理項目,因此要進入立法程序至少是三、四年後的事,非迫在眉睫之事。他認為是次應從公眾利益角度考慮,就是「有沒有足夠原因使政府要規管慈善組織」。他指出現時慈善組織的定義其實來自十七世紀的英國法律,加上文化差異,因此更新定義有其好處,能免卻現時的灰色地帶;可是未必一定須要全面制定慈善法,可考慮在免稅條例加入慈善定義亦可。部份非政府組織便曾向戴耀廷表示,寧願有關規管由稅務局的公務員執行,因為諮詢文件並無列明委員會如何組成,「一般情況都會由行政長官委任,成員可能受政治影響。除非在立法時有清晰規定,若政府接受代表由宗教界推選,又回到特首選委該如何產生的問題。」

資訊性規管亦能監管慈善組織
若從捐款人角度,戴耀廷認為確實有足夠理由支持立法,保障其了解組織帳目權利,以確保其捐款用於該組織的慈善宗旨。他分析:「現時的慈善組織帳目是否混亂到需要政府統一處理?還是加入小程度的資訊性規管(information regulation)即可?」若後者可行,只要政府規定慈善組織要提供資料讓公眾查閱,公眾查閱後可決定是否問責,甚至停止捐款;這就能將監管力度從委員會轉到公眾身上,公眾可自行決定。對於在諮詢文件中,監管權力從稅務局轉到委員會,委員會可委任董事進入董事會,他認為干預程度比稅務局現時做法更大。

以其他方法代替委任加入董事會
在台下交流及發問時間時,基督教協進會總幹事蒲錦昌牧師對法例表示擔心:香港社會和教會會否因為監管太多而喪失活力?此外,現時本地有機構支持海外差傳工作,英國的經驗是會進一步規管接受奉獻的海外機構。對於委員會在組織管理不善時有權加入董事會的問題,他認為教會是沒法接受的,且從未發生過,因堂會及執事會都是由基督徒組成的。他建議可以其他方法如凍結免稅優惠處理教會帳目管理不善的情況。他又指出教會活動多是一體的,例如為不同地區籌款時,不會刻意區分信徒和非信徒的捐獻;「協進會工作有時會涉及促進人權,屆時應該繳交全盤帳目還是只交慈善的部份?協進會在此情況算不算慈善機構?」他又認為解決衝突等組織都對社會有益,因此亦應有免稅權。

機構自發地向公眾負責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亦認為免稅不止是教會問題,基督教機構更須提高其透明度和公信力。他認為政府的立法速度有時視乎有否醜聞,若慈善組織的管治出現問題,政府就有足夠彈藥和輿論壓力推動立法,因此他鼓勵機構要自發地向公眾負責。他又指出普遍市民對教會未必有很大同情,基督教機構必須明白教會和機構對社會有何貢獻。此外,「人權的定義很闊,稅務局曾詢問明光社反對賭波合法此一與政治有關的行動,與慈善有何關係」,因此政府若將人權與政治掛鉤,機構和教會必須更闊地思考。

另亦有基督徒會計師指出,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財務報告標準是不適合慈善組織和教會,教會難以此標準向政府和信徒交代工作。袁海柏在回應時亦指出目前所用的是公司法的標準,不合教會使用:「將來若真的有監管,可研究適合教會、慈善組織的報告和標準。」

有與會者問及教會面對諮詢的實質行動,胡志偉牧師回應時則鼓勵信徒及教會機構各自向當局表達意見及立場,讓政府明白教會、機構等的關注;而教新亦會向政府遞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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