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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會僱員納入勞動法規管

2010年01月22日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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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今年一月一日起,台灣教會的僱員將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範圍,大部分教會均表示願意配合法令,但亦提醒教會同工應向神負責,不應僅視自己為僱員。

有關官員解釋法例時指,凡與教會有「僱傭關係」的人員便受保障,具體定義就是僱員受聘從事工作而獲經常性報酬,僱主擁有解聘、考核、指揮、監督的權責。官員進一步解釋指神父一類神職人員不在此限,但會計、行政等其他員工則受法例保障。有關法例對僱員的工時、薪酬、保險、退休、醫療及解聘等均有規定。

長老教會助理總幹事許承道牧師指該會現有保障已優於政府規定,行道會主席吳文朗牧師亦指教會是實踐愛的團體,故此有責任妥善照顧同工。但聖公會主教賴榮信提出法例生效對教會帶來的較大難題是加班工時及退休金的計算,當中小堂會最受影響。信義會監督陳志宏牧師亦指同工每一分鐘都為主用,實在很難分隔「工作」和「休息」。循理會主席殷福鴻牧師亦指教牧會在總會兼任不同職位和工作,頗難計算何謂應得薪酬。

(取材台灣《基督教論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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