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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 教會應具備陪伴與輔導知能

2017年08月28日

台灣國度復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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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年輕作家林奕含在出版自創書籍後自殺身亡,該書內容描述一主角青少年時期遭到性侵害的經歷,此事件引起社會和媒體的廣泛談論,同時也顯出許多家庭、校園及社會的缺失。由教會人權促進聯盟主辦的「教會性侵害防治宣導培力課程」,主題「房思琪事件啟示-淺談教會應具備的陪伴與輔導知能」,於8月22日在台北真理堂九樓舉行,邀請諮商心理師李念蒨與教會牧者、傳道及各領域的專業人士談教會該如何因應、陪伴及輔導裝備。

「從房思琪的這本書,看見書中主角遇到什麼困境?」李念蒨透過討論、寫下來,引發與會者思考。「什麼是性侵害?」她表示,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成影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她指出,性侵害已侵害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
 法律如何定義?她說,刑法221條說明,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24條,則是以上方式而做出猥褻的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是性意願?」李念蒨說,台灣法律規定16歲以下沒有性自主決定的能力。因為16歲以下的孩子年齡幼小,生理、心理仍在成長階段,因此國家法律立法者認為性行為本身對於孩子健全的人格發展會有危險性,也認為他們沒有能力作出對「性」的自主判斷,因此禁止任何人,包括父母親、同儕之間對他們做猥褻、性交行為,就算他們同意,在法律上仍是觸法。

「誰是加害人?」李念蒨表示,男性、女性、陌生人、認識的人、低社會地位、高社會地位、外貌骯髒、文質彬彬、年老及年輕等等,都有可能是加害人。通常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關係,佔七、八成是彼此認識的,而且任何時間都有可能發生;根據通報數據,時間大多為晚上11點至凌晨2點,夜歸佔少數,地點通常都是在家裡或約會時發生。另根據「2016年台灣性侵害事件」通報的「性侵害被害人年齡分析」指出,12-17、18-23歲分布約5,454人,其他年齡也超過百人。李念蒨語重心長說,從這數據可以發現這樣的年齡層是多麼需要被關注和保護。

李念蒨提醒,教會不可不知,數十年來社會價值與觀念早已不再一樣,憾事、衝突及傷害不斷,暴戾與悲觀也存在許多失落的角落,許多七、八、九年級生早已成長在此染缸中。因此「教會該如何因應、輔導策略為何?」重點在於不要給予二度傷害,從加害者手中倖存活下來的,往往也會被人貼上標籤,所得到的回應可能是責備、羞辱、忽視、無法保密及過度保護。其實最好的方法應該是「傾聽、陪伴、建立互信關係及保護禱告、守望代禱」。

她以過去陪伴受害者的經驗說明,性侵害倖存者的內在感受是:害怕、不易相信他人、罪惡感、覺得自己骯髒、對生活失去控制、覺得自己被孤立及情緒脆弱。然而,如何協助性侵害倖存者?她表示,建立信任關係、表達關懷、確定對方目前安全、通報、向當事人介紹社工員或其他專業協助人員。由於性侵害是公訴罪,最好的法律通報途徑就是先撥打113保護專線,社會局會派社工協助,並且提出「你可以陪我去警察局備案嗎?」

教會在保護、陪伴上,最重要的是「保密原則」。因為教會圈的聯網也是很緊密的,一旦揭密他人受害隱私,更會使被害者陷入絕望、輕生的可能性。教會可以運用「稻草中找黃金」概念,幫助倖存者恢復正面的自我觀念。為減輕受害者的羞辱感和罪惡感,應給予事件真實的評價。陪伴者需要了解的部分:對事件的險惡環境有所認知;對受害者的正常反應範圍有所認知;對在面對相當有限的選擇時,所處的道德困境及接納心理創傷,以及長期的復原過程。

認識輔導悲傷原則,李念蒨說,協助人們在「合理時間」內,引發正確的悲傷,並「健康地完成悲傷任務」,以增進重新開始正常生活的能力。至於終極目標,則是協助紓解倖存者因受害而引發的各種情緒、壓力等,而有活下去的意願,找到重新開始的機會。所以在輔導過程中,多以正面、肯定、認同及了解來幫助倖存者健康活著,並且坦然地擁抱自己、恢復重新相信愛的勇氣,進而重新將感情投入新的關係當中。

李念蒨勉勵與會者,最好的陪伴就是透過教會及基督徒,使對方經歷神的愛,在被傾聽中得醫治;陪伴受害者從受傷中走出來,不再停留受害的時間點。

諮商心理師 李念蒨。劉以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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