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歷史檔案管理 未來將專業化分工
2017年04月27日
【邱國榮台北報導】
為健全長老教會及所屬機構的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應用,發揮檔案功能,4月21日,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教會歷史委員會提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檔案管理條例」,在司會宣讀案由後,宣布開放議員針對此案表示意見,由於未有任何議員對案由有意見,主席隨即裁示表決,經舉手表決達多數後,主席宣布該案通過。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檔案管理條例」是依據2015年第60屆總會通常年會決議,於2016年7月4至5日假新竹聖經學院召開研討會、聽取各方對該條例的相關意見,依據各方意見整理後,提交給教會歷史委員會討論修改。之後,再依教會歷史委員會第61屆第3次會議決議提出,草案在今年1月6日送抵總委會,建請接納長老教會所屬機構、小會、中會、族群區會推行實施。此條例經總會通常年會通過後實施,至於施行細則,經專責的檔案主管機構訂定,並且經總委會通過後實施。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檔案管理辦法是指各級教會、機構,得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需管理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內部又分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總會檔案館管理的檔案──總會檔案;以及由各教會、機構自行管理的檔案──地方教會、機構檔案,並且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均依據檔案主管機構規定的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制目錄。各地方教會、機構應將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主管機構,檔案主管機構應彙整總會檔案目錄及地方教會、機構檔案目錄,定期予以公布,並且附目錄使用說明。檔案主管機構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且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檔案區分永久保存及定期保存。永久保存的教會機構檔案,應移轉至檔案主管機構管理。定期保存,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地方教會及機構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會由檔案主管機構擬定後,報請總會核定。
未來檔案的管理,以及機密檔案管理,其管理方法都需由檔案主管機關報請總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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