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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胎兒就是殺人 全美第五州「阿拉巴馬州」簽署禁止「肢解墮胎手術」法案 

他們是有心跳,有腦部活動的孩子

2016年05月19日

基督教今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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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神啊,你的意念向我何等寶貴!其數何等眾多!-《聖經》詩篇139:16~17

12日,美國阿拉巴馬州(Alabama)州長-勞勃•班特利(Robert Bentley)簽署「禁止肢解墮胎(dismemberment abortions)手術」法案,成為全美第5州立法禁止該手術的地方。

該手術涉及名為「子宮擴張及排空術」(dilation and evacuation,D&E)的方法,屬於「懷孕中期」(指第二孕期,4~6個月)的流產手術。此時期的胎兒已發展出輪廓,醫生會使用工具將軀體分為細塊,再連胎盤一起抽吸出來。

「他們是有心跳,有腦部活動的孩子。」 法案將影響社會對墮胎的輿論走向

「『保護胎兒禁止肢解墮胎手術』將影響美國社會對墮胎政策的輿論走向。」國家生命權利組織(National Right to Life)主席卡羅•托比亞斯(Carol Tobias)讚揚州長的此一決定;並強調,「肢解胎兒就是殺人。在第一孕期後,胎兒就是有心跳及腦部活動的孩子,五臟六腑已成形。他們努力活下去、努力跨越一個又一個里程碑。」

該組織執行長瑪麗•鮑爾奇(Mary Spaulding Balch)進一步解釋,醫學課本詳細又冷血的教導肢解胎兒方法,社會不應「美化」此舉,眾人當站出來反對,「每當你覺得不可能再有比這個(肢解墮胎)更令人反胃的事情時,『墮胎工業』總能不斷嚇破大家眼鏡,推出更駭人的技術。」

子宮擴張及排空術於1970年代發明,因手術殘忍,所以規定唯有在胎兒嚴重危及母親生命、或畸胎判定無法存活時,才能使用該方式。但若懷孕婦女未在第一時間發現、無法面對懷孕事實、沒有管道或經濟能力…等情況下,一但超過第一孕期,也會採用此方法取出胎兒。

捍衛胎兒生命權法案獲支持 多州陸續跟進

「任何意圖或試圖進行肢解墮胎手術,奪取胎兒生命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除非胎兒嚴重危及母親生命。」美國阿拉巴馬州州長勞勃•班特利簽署參議院363號(SB363)法案,也就是「保護胎兒禁止肢解墮胎手術」法案,對此,外界給予大力支持,法案在參議院以「30比2」通過、眾議院以「74比26」通過。

除阿拉巴馬州,包括堪薩斯州(Kansas)、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和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都已簽下法案;愛達荷州(Idaho)、密蘇里州(Missouri)、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和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也陸續通過投票。

「捍衛弱小權益,包含未出世胎兒,一直是路易斯安那州悠久歷史中,最重要的傳統。該法案將保護這項傳統,讓我們在這條路上繼續向前邁進。」路易斯安那州也在前不久通過法案,議員麥克•強森(Mike Johnson)欣慰說,「這將保護每個孩子,讓他們遠離人類殘暴的惡行。」

「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做列國的先知。」-《聖經》耶利米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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