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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董事案 違反法條 總會函不得同意就任

2015年12月18日

教會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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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針對長榮大學董事會未遵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名單,日前逕自選出第9屆15位董事,其中還有非基督徒、甚至與某董事有姻親關係者,總會12月11日寄出雙掛號總會函,要求其不就任或辭去董事職,並附上同意不就任及辭職切結書,要求收信3日內限期寄回,不寄回者,將依照總中會及機構的行政法第123、124、125條執行戒規,並公告媒體及教會界。

長榮大學第8屆董事會12月3日召開第26次會議,會前與總會長榮大學董事會善處小組進行座談,原本同意在2016年1月19日總委會開會之前,由總會出面邀集長榮大學與彰化基督教醫院董事會,共同協商長榮大學第9屆董事名額比例及產生方式,沒想到長榮大學董事會毀諾,未依照總會銓衡名單,逕自選出第9屆董事人選,其中10位為原董事,另5位新人選也有多位不符合大學法董事相關資格。

由於長榮大學第8屆董事會逕自選出新董事的行為,已違反長老教會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標準法第6條:「董事之任期為四年者,連選得連任一任。」也違反第7條:「機構及法人董事之年齡,最高以年滿70歲為限,任期中年滿70歲時,將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因此總會要求長榮大學第9屆董事應不得同意就任,如已同意就任應立即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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