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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6.1上路實施

2015年03月09日

台灣國度復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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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小事】原訂明年元旦實施的基改食品標示事項,預計提前在6月1日上路。所有使用到基因改造原料的「包裝食品」,都必須標示「基因改造」四字。散裝管控分三波實施,首波與包裝食品同步,針對大賣場及商業登記食品業者,三波管控為民國105年元旦前全部實施。
 食藥署指出,預計6月1日起,第一波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 研磨。第二波時間為10月1日,對象是「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未辦理公司登記;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以及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而第三波時間則是明年元旦前,對象:「非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也是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連鎖業者係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食藥署表示,依據新規定食品原料中,只要含有3%以上的基因改造原料,都算是基因改造食品,需清楚的標示「基因改造」或者是「含基因改造」的字樣,比過去法令含5%才需標示又嚴格一層。
 新法規也進一步要求,標示字體至少5毫米,標示不實可依法處4至400萬罰款。若未依規定標示,可處3至300萬罰款。詳情: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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