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登記制12.1上路 違者最高罰3萬
2014年12月11日
【生活大小事】12月1日起,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違者將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家長選擇居家保母,應認明領有由縣市政府核發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使兒童及家長送托權益更有保障。
目前加入北市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輔導的現職保母約4,800名,其中一般保母約2,800名,社會局已委託社區保母系統自10月1日起受理登記案件申請,並於民眾提出申請日起2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的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因此,爺奶照顧孫子女類型的親屬保母非屬居家托育登記納管對象。
台北市社會局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依托育型態(全日托、夜托、日托、半日托、臨托、延托等)及兒童托育年齡訂有不同的收托人數限制,並應接受各縣市政府的訪視輔導管理服務。
為確保居家托育人員工作權益,符合登記資格的現職托育人員請至台北市社區保母系統辦理登記作業,相關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及登記應備文件,可至社會局網站查詢,諮詢電話1999轉1624-1625。
網友回應 | |
尚未登入,無法參與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