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引用自陳終道牧師的解經,針對哥林多教會發生的淫亂事件,保羅的處置,如有時間,可以上下面提供的網站細讀,後面還有更多內容:
第五章
1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2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3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4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5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6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麼?7你們既是無酵的麵,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8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9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10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11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12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13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本章的主要信息是責備哥林多信徒姑息罪惡,沒有處罰犯姦淫的信徒。這些經文可作為今天教會怎樣處罰信徒的一個榜樣。保羅在這裏提供了一些寶貴的原則,說明了教會是基督福音真理的見證,必須維護真理的神聖。教會是不可包容罪惡的。
一.責與罰(5:1-5)
1. 責備信徒(5:1-2)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5:1-2)
“風聞”在 NASB,RV,RSV 及 Philips 等英譯本都是譯作 actually reported,應作“確聞”。原文 holōs,是“實在”的意思(參 A&G 新約字解,及 W. E. Vine 新約字解)。中文和合本譯作“風聞”似乎太輕描淡寫。因由風聞而來的事可能不可靠。保羅要是根據“風聞”就下這樣的判斷,而且所說的話又那麼嚴重,那麼保羅在處理教會的事情上,似乎太過魯莽了。但實際上,保羅是“確聞”而不是“風聞”。這是我們處罰信徒的一個重要原則。主耶穌在太十八章也提到類似的事情。祂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保羅在這裏所做的,正合乎主耶穌的教訓。
從本章第1節,我們知道哥林多教會有淫亂的事;而且不是普通的淫亂,是亂倫。因“有人收了他的繼母”。按舊約律法是應當治死之罪(利20:11)。可能這人的父親已經離開世界;若這人的父親還活着,他竟作出這樣的事情,那就更令人憎惡了。這“繼母”大概不是信徒,而那娶繼母的人毫無疑問是信徒,否則保羅不會在下面說:“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在第2節提到:“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可見這人是教會裏面的人。這事情反映了當時淫亂的風氣盛行,這種淫亂連外邦人也沒有,教會竟然在淫亂的罪上比不信的人還不如,真是可悲!
今天的社會也充滿了淫亂色情的引誘。整個世界都傾向於淫亂。可是教會在今天的社會裏面,特別在這種淫亂的罪上,要和世界有十分清楚的分別。我們要在男女的事情上保持聖潔,在跟色情有關的試探上,要格外地謹慎。
2. 責備教會中的領袖(5:2)
第1節經文所責備的,是教會中犯罪的信徒,而第2節所責備的,是教會其餘的信徒,當然也包括負責領導教會的人。信徒犯罪固然是有罪,而教會中領袖眼看着信徒這樣犯罪,竟然沒有為他所犯的罪難過,也沒有將犯這樣罪的人趕出去,這是教會的罪。
“趕出去”原文 arthē(i),它的意思就是“除掉”或“拿掉”,實際上就是指開除。
“並不哀痛”是責備教會的領袖們,不為信徒犯罪難過。不“把犯罪的人趕出去”,是責備他們不懲罰犯罪的人。注意這兩件事的關係—不為信徒跌倒犯罪傷痛,也就不會為教會需要保持聖潔的見證而焦急。既然對弟兄的跌倒不在乎,對教會是否有美好的聲譽也就不在乎了。為弟兄犯罪而哀痛,這是靈性有深度、愛主的心熱切的表現,這樣的人才會真正關心教會的潔淨問題。
另一方面,這兩句話也說明,那真正愛主、愛教會的人,雖然決心潔淨教會,甚至需要開除犯罪的信徒,但決不會喜歡作這樣的事,而是存着一顆哀痛沉重的心作的。
所以真正會用愛心責備人的,必定自己深深地愛主、愛弟兄,而且在屬靈的品德方面,有很高的標準。
哥林多教會的領袖們與保羅有明顯的分別。他們眼見信徒犯姦淫,卻不以為意,但保羅一聽見,就焦急萬分。
哥林多教會本來已經有紛爭、結黨、犯罪和一些麻煩的事發生,而保羅在這裏又要他們把犯罪的人從教會中開除,這樣豈不更加增教會中的麻煩和各種擾亂麼?不,保羅並不因為要省麻煩而容納罪惡,因他認定神是恨惡罪惡的,所以教會必須潔淨罪惡,才能夠得着祝福。教會的興旺,不是出於人的作為,而是出於聖靈的同在;聖靈要潔淨罪惡,並加上神的祝福。
3. 保羅的“判斷”(5:3)
“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定了行這事的人。”(5:3)
“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這一句話不是“口頭禪”,也不是一句離別語,而是保羅關懷哥林多教會所說的愛心話。他坦率地表明對犯罪之人的態度,好叫哥林多教會的領袖勇敢去執行教會應有的紀律。保羅說:“他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保羅不在他們當中怎能判斷犯姦淫的人呢?他是根據真理的原則,堅持犯罪的當然要受處罰。與繼母發生淫亂,教會怎能不開除他呢?不論保羅自己在哥林多或不在哥林多,淫亂的罪總是罪,並不用保羅自己到哥林多才可判定有罪,就是不在哥林多,也當然判定為犯罪,因為真理是不改變的。忠心的主僕應當按正意解明真理,又按真理來處理信徒的問題。這不是單有知識明白聖經就行,還得不怕得罪人,完全向神盡忠才行。
4. 保羅的特權(5:4-5)
“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5:4-5)
有人以為這“聚會”是為那犯罪的人特別召集的聚會,也就是要處罰犯罪者而召集的聚會。保羅在這裏向哥林多人表示,當他們召集這樣的聚會時,他的心與他們同在,要奉主耶穌的名,並用主耶穌的權能,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但按上文保羅責備哥林多人“自高自大,並不哀痛”看來,至少在保羅未寫這封書信以前,哥林多人是沒有打算要開除那犯罪的人的。所以,這“聚會”應指他們平常的聚會。他們明知卻容納那樣犯罪的分子在他們聚會中,保羅為他們十分擔心。
在這裏可以看出,保羅有從主而來的一種特別權柄,可以把犯罪而不肯悔改的信徒交給撒但,使他在肉身受苦。在提摩太書信裏,我們也看見保羅同樣使用這權柄,對付那些傳異端和故意敵擋神的人。就像提前一章20節所說的:“其中有許米乃和亞歷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備,就不再謗瀆了。”
徒五章和十三章也記載,彼得和保羅曾使用主所給他們的權柄,懲罰了亞拿尼亞和以呂馬。亞拿尼亞的肉身立即死在使徒腳前(徒5:5),而以呂馬卻是眼睛立刻黑暗了(徒13:11)。
本句所謂“交給撒但”的意思,不會是把這人的靈魂交給撒但,而是類似神允許撒但試探約伯的情形。使徒有這種權柄,也有運用這種權柄的智慧,能準確地按照神的旨意宣告某人要受撒但的“敗壞”,讓他們的肉身受某種苦害。但在今天的教會裏,沒有人擁有像使徒保羅這樣的權柄。
這節經文有兩個問題應當注意,第一個問題就是:“敗壞他的肉體”,這“肉體”是指着甚麼說的呢?最自然的解釋是指身體說的。因下文提到“靈魂”,而身體與靈魂互相關聯。第二個問題是:身體被敗壞而受苦,能叫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得救嗎?這兩個問題都與這個犯罪的人到底是否真為信徒有關。筆者認為這人應當是基督徒,因1至2節說:“…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與下文比較,可看出這被趕出去的人是弟兄,是教會內部的犯罪者,不是教外人。注意,保羅全未提及處罰那位繼母,顯然因她不是信徒;由此亦可見,這人曾正式被教會接納為信徒。細讀9節以後保羅的講論,也可證明這人是信徒。11節說:
“…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
又,12節說:“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
可見這個人是屬於教會裏面的人,所以,本節:“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絕不是指任何未得救的人(包括假信徒),可以因今生肉體受苦,來生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而是指那些本來已經得救的人,既犯罪不知悔改,就只好讓他們肉身受苦,而無損於他們將來靈魂的得救了。注意,這種受苦不是為抵消罪惡,乃是為懲罰罪惡,使犯罪者在受苦中知罪悔改。
按林後二章5至8節所記,這犯罪的人終於悔改;甚至保羅倒要為他求哥林多教會的人赦免他,免得他憂傷太過。所以,保羅雖說“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可是這人大概在受警戒之後(或教會剛開始要採取紀律行動之後),立即悔改,因而使徒可能未真正運用他的權柄。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goldenlampstand.org/lib/epistles/read.php?b=1Cor&p=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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