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 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申命記 5:21 十誡中第十誡提到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和產業, 我不太懂是針對「羨慕、想要」的心情,還是因貪 戀而產生的行為(騙、偷、搶)而定罪?
補充發言: 非常謝謝Brandweer弟兄的回覆,很清楚。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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