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男子遇見女子,強與他行淫之問題
申命記22章25~28節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但不可辦女子;他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他。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問題一:
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她可以選擇不要嫁給強姦犯嗎?
問題二:
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強姦犯沒有被殺的唯一原因是因為要照顧這位女性?
(因為我之前在知識庫得到的答案是:如果女性失了貞潔,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因為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
問題三(此問題有個假設,被強姦的女人不會願意再次被強姦,地點不論在哪裡都一樣,除非她不健康的扭曲自己的想法,但這也算是違背自己的意願):
若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女人的意願強迫與她發生性行為",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依照第一題的不同的答案,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定要嫁或可以選擇不嫁。
不嫁的情況下,就是要在"寡婦般淒涼的生活"和"因為不想過淒涼的生活,選擇允許強姦犯有正當性繼續強姦自己"的情況下選擇了嗎?
一定要嫁的情況下,那不就可能更慘,允許強姦犯繼續對自己犯行。
ps:我終於找到每次讀這邊時氣憤的原因了,希望有好的解答...不然我每次讀到都想哭,這是我對聖經有重男輕女之疑的少數疑惑之一
補充發言: 我已是受洗有穩定聚會、有穩定小組關係的二代基督徒,對聖經有基本認識
補充發言: Brandweer 你好,很抱歉我忘了說一句,"我的疑問都是設定在那時以色列人"的情況,因此您好像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的重點,因為你的回答都建立在"這條律法用在現今"的狀況,所以我繼續發問。(問題二您已回答意見了我就不問了)
我對"不能將舊約的律法搬到新約是有很清楚的了解"。我也查經過一兩次哥林多前書,所以還算是了解這點。
再重申一次我想問的重點,並不是問現今是否要遵守這段民事律的律法,而是對這個律法在"舊約時代,需要遵守申命記"的時空背景下擁有的合理性抱疑。
於是我修改了一下,再發問一次。
問題一:
在"舊約時代",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她可以選擇不要嫁給強姦犯嗎?
「您的回答是:強姦,對「受害者」一方,並不算犯罪,受害者「可以」自由戀愛。」
但是當時就算女性可以自由戀愛,依自己的想法去找另一半,卻不會有人娶她,相比沒被強姦時的她,已經少了大部分自由了。因為"女性失了貞潔,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所以來到問題三。
問題三(此問題有個假設,被強姦的女人不會願意再次被強姦,地點不論在哪裡都一樣,除非她不健康的扭曲自己的想法,但這也算是違背自己的意願):
若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女人的意願強迫與她發生性行為",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依照第一題的不同的答案,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定要嫁或可以選擇不嫁。
在"那時",不嫁的情況下,就是要在"寡婦般淒涼的生活"和"因為不想過淒涼的生活,選擇允許強姦犯有正當性繼續強姦自己"的情況下選擇了嗎?
在"那時"一定要嫁的情況下,那不就可能更慘,允許強姦犯繼續對自己犯行。
補充發言: 您好,我就是依照當時猶男性"非處女不娶"的習慣之下談以下問題的。
我所言的"失去貞潔"就等同"不是處女",可能跟大眾用法習慣不同,請見諒
(之前提問時都沒有說清楚,「女性未婚會"因無法賺錢"所以生活淒涼」這點,這邊補充)
「女性失了貞潔(處女身分),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因為,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
1) 此話是否為真?!依據何在?!
答:來源自我另一個問的問題,回答者是本網站回答了許多問題的姊妹:https://www.taiwanbible.com/web/wiki/view.jsp?QID=6888
還有https://www.gotquestions.org/T-Chinese/T-Chinese-bible-rape.html
2) 如此受害歷史,有必要昭告天下嗎?!
答:男方娶女方時必定會問,因為當時有"非處女不娶"的習慣,依據為您提問的上一題我的回答。
3) 我早已有說,強姦「受害者」「並未」失去貞潔!此為道德律,舊約到新約,應絕不改變!
答:我認同,我也沒說那女人有罪,我有疑問的是為何那未有婚約的女人無辜受害,卻會陷入如此艱難的困境(嫁不出去,生活淒涼)
接下來表達一下我對這段經文的疑問和想法,這邊可以不用回答沒關係,如果有不認同可以討論。
(我通常都不用驚嘆號,因為太容易挑起情緒以導致我無法清晰的思考,以下我開放自己使用驚嘆號以表示我的強烈如此認同)
我強烈認為!被強姦的女人絕對不會愛上那位強姦自己的人!
(這人可是重重加害於自己身上的人,原諒他就已經夠難了,還要愛上他?!)
為何她會在這麼多選擇中,想要嫁這位強姦犯,更別說是愛上!
如果嫁了他,便不是以愛情為契機促成的美好婚姻,而是以強姦為契機必定成為這位女性長達一生惡夢的婚姻!
誰會想要這種婚姻?不可能!
這麼委屈的事情誰會想做?
除非!
除非!!
除非!!!
因為(被強暴)這件事導致她非常難嫁出去,讓她沒有經濟能力...
如果您的精意解釋行得通,可以用"侵犯者有被規定「大量補償」女子之義務"替代的話,經文所說的情況,女子同意"嫁強姦犯為夫"的情況實為罕見,根據我上述的推測"被強姦的女人絕對不會愛上那位強姦自己的人"。
(補充一個問題今天想到的)
問題一:
如果您的精意解釋行得通
"以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她可以選擇不要嫁給強姦犯"
的回答為:是
加上"強姦犯沒有被殺的唯一原因是因為要照顧這位女性或者大量賠償這位女性"
的回答為:是
那若這位女性如果拒絕了婚姻和賠償,這位男性就該被處死了吧?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