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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男子遇見女子,強與他行淫之問題

申命記22章25~28節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但不可辦女子;他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他。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問題一:
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她可以選擇不要嫁給強姦犯嗎?

問題二:
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強姦犯沒有被殺的唯一原因是因為要照顧這位女性?
(因為我之前在知識庫得到的答案是:如果女性失了貞潔,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因為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

問題三(此問題有個假設,被強姦的女人不會願意再次被強姦,地點不論在哪裡都一樣,除非她不健康的扭曲自己的想法,但這也算是違背自己的意願):
若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女人的意願強迫與她發生性行為",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依照第一題的不同的答案,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定要嫁或可以選擇不嫁。
不嫁的情況下,就是要在"寡婦般淒涼的生活"和"因為不想過淒涼的生活,選擇允許強姦犯有正當性繼續強姦自己"的情況下選擇了嗎?
一定要嫁的情況下,那不就可能更慘,允許強姦犯繼續對自己犯行。

ps:我終於找到每次讀這邊時氣憤的原因了,希望有好的解答...不然我每次讀到都想哭,這是我對聖經有重男輕女之疑的少數疑惑之一

補充發言: 我已是受洗有穩定聚會、有穩定小組關係的二代基督徒,對聖經有基本認識

補充發言: Brandweer 你好,很抱歉我忘了說一句,"我的疑問都是設定在那時以色列人"的情況,因此您好像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的重點,因為你的回答都建立在"這條律法用在現今"的狀況,所以我繼續發問。(問題二您已回答意見了我就不問了)
我對"不能將舊約的律法搬到新約是有很清楚的了解"。我也查經過一兩次哥林多前書,所以還算是了解這點。
再重申一次我想問的重點,並不是問現今是否要遵守這段民事律的律法,而是對這個律法在"舊約時代,需要遵守申命記"的時空背景下擁有的合理性抱疑。
於是我修改了一下,再發問一次。

問題一:
在"舊約時代",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她可以選擇不要嫁給強姦犯嗎?

「您的回答是:強姦,對「受害者」一方,並不算犯罪,受害者「可以」自由戀愛。」

但是當時就算女性可以自由戀愛,依自己的想法去找另一半,卻不會有人娶她,相比沒被強姦時的她,已經少了大部分自由了。因為"女性失了貞潔,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所以來到問題三。

問題三(此問題有個假設,被強姦的女人不會願意再次被強姦,地點不論在哪裡都一樣,除非她不健康的扭曲自己的想法,但這也算是違背自己的意願):
若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女人的意願強迫與她發生性行為",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依照第一題的不同的答案,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定要嫁或可以選擇不嫁。
在"那時",不嫁的情況下,就是要在"寡婦般淒涼的生活"和"因為不想過淒涼的生活,選擇允許強姦犯有正當性繼續強姦自己"的情況下選擇了嗎?
在"那時"一定要嫁的情況下,那不就可能更慘,允許強姦犯繼續對自己犯行。

補充發言: 您好,我就是依照當時猶男性"非處女不娶"的習慣之下談以下問題的。
我所言的"失去貞潔"就等同"不是處女",可能跟大眾用法習慣不同,請見諒

(之前提問時都沒有說清楚,「女性未婚會"因無法賺錢"所以生活淒涼」這點,這邊補充)
「女性失了貞潔(處女身分),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因為,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

1) 此話是否為真?!依據何在?!
答:來源自我另一個問的問題,回答者是本網站回答了許多問題的姊妹:https://www.taiwanbible.com/web/wiki/view.jsp?QID=6888
還有https://www.gotquestions.org/T-Chinese/T-Chinese-bible-rape.html

2) 如此受害歷史,有必要昭告天下嗎?!
答:男方娶女方時必定會問,因為當時有"非處女不娶"的習慣,依據為您提問的上一題我的回答。
3) 我早已有說,強姦「受害者」「並未」失去貞潔!此為道德律,舊約到新約,應絕不改變!
答:我認同,我也沒說那女人有罪,我有疑問的是為何那未有婚約的女人無辜受害,卻會陷入如此艱難的困境(嫁不出去,生活淒涼)

接下來表達一下我對這段經文的疑問和想法,這邊可以不用回答沒關係,如果有不認同可以討論。
(我通常都不用驚嘆號,因為太容易挑起情緒以導致我無法清晰的思考,以下我開放自己使用驚嘆號以表示我的強烈如此認同)

我強烈認為!被強姦的女人絕對不會愛上那位強姦自己的人!
(這人可是重重加害於自己身上的人,原諒他就已經夠難了,還要愛上他?!)
為何她會在這麼多選擇中,想要嫁這位強姦犯,更別說是愛上!
如果嫁了他,便不是以愛情為契機促成的美好婚姻,而是以強姦為契機必定成為這位女性長達一生惡夢的婚姻!
誰會想要這種婚姻?不可能!
這麼委屈的事情誰會想做?
除非!
除非!!
除非!!!
因為(被強暴)這件事導致她非常難嫁出去,讓她沒有經濟能力...

如果您的精意解釋行得通,可以用"侵犯者有被規定「大量補償」女子之義務"替代的話,經文所說的情況,女子同意"嫁強姦犯為夫"的情況實為罕見,根據我上述的推測"被強姦的女人絕對不會愛上那位強姦自己的人"。


(補充一個問題今天想到的)
問題一:
如果您的精意解釋行得通

"以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她可以選擇不要嫁給強姦犯"
的回答為:是
加上"強姦犯沒有被殺的唯一原因是因為要照顧這位女性或者大量賠償這位女性"
的回答為:是

那若這位女性如果拒絕了婚姻和賠償,這位男性就該被處死了吧?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發問者: 江柏樹
發問日期: 2018/09/26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8/09/28
本篇資料庫ID 6967
本題關鍵字: 女子  男子  律法  舊約  婚姻  姦淫  聖經  銀子  寡婦  女人  行為  選擇  知識  潔淨  舍客勒  父親  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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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江柏樹 平安,

1. 「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她可以選擇不要嫁給強姦犯嗎? 」

啊!弟兄!你搞錯狀況啦。
舊約律法有三種,禮儀律,民事律,道德律,

此為民事律,未必適用新約時代。

詳細說明,小小羊園地有文章。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7137649.html
基督徒該如何看待舊約律法?

重點在於,「精義」而非死板字句。

「B、 民事律
事實上,這些舊約民事法律規定,很多都可以追溯到十誡,是十誡的引伸,或是十誡的實際狀況應用。
但是,在這些規條裡,也包含了違反的懲戒。
基督徒,面對這些民事律法,該如何看待?
一樣的,我們只抓其精義,不是死守字句。
所以,違反這些法律規定的懲處(很多都是唯一死刑)、法律字句字面上的用法,
我們不需再遵守,也不能輕率使用在現今生活上。
比方說:
行邪術的要處死,我們可不能真的就去處死行邪術的人。
當初天主教的異端裁判所,就是濫用舊約律法來處死人的。
比方說:
以眼還眼的民事律,我們現今也不能這樣亂應用到現代來。
然而,回教徒就真的繼續這樣做的。」


2.「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強姦犯沒有被殺的唯一原因是因為要照顧這位女性?
(因為我之前在知識庫得到的答案是:如果女性失了貞潔,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因為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 」

「可能」正確,且言之有理,而不是一定。


3. 「問題三(此問題有個假設,被強姦的女人不會願意再次被強姦,地點不論在哪裡都一樣,除非她不健康的扭曲自己的想法,但這也算是違背自己的意願):
若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女人的意願強迫與她發生性行為",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依照第一題的不同的答案,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定要嫁或可以選擇不嫁。
不嫁的情況下,就是要在"寡婦般淒涼的生活"和"因為不想過淒涼的生活,選擇允許強姦犯有正當性繼續強姦自己"的情況下選擇了嗎?
一定要嫁的情況下,那不就可能更慘,允許強姦犯繼續對自己犯行。 」

同問題一,精義而非字句。

弟兄啊!你有看過哥林多前後書嗎?!
難道,一定要結婚,不能單身嗎?!

假若此問題之假設成立,
被強姦,對「受害者」一方,並不算犯罪,受害者「可以」自由戀愛。
至於是不是處女,醫學領域如何判斷?!需要公開嗎?!有就是有嗎?!騎腳踏車受傷,怎麼辦?!


發問:選擇處女當結婚對象(限)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37447917.html

發問:男友因為我不是處女而分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37535714.html

以下引述小小羊醫師所寫之回應。

「而我也多次講過,你如何知道對方是處女?
現今實務上幾乎無法辦到的事,一直以此為結婚對象的主要選擇條件,
是什麼意思?

換成男生而言,女生假使一直追問對方是否處男,有何意義?
如何知道?如何證實?

交往前就知道這女生有過婚前性行為,所以不和這種女生交往,當然可以。
可是,交往了,才一直問東問西,這才可惡。
今天會發生問題的,是那種『交往前』就拒絕的嗎?
當然不是!
是那種『交往後』的!

接下來,換你回答我問題了。
請回答:
你如何知道對方有過婚前性行為?
你如何證實對方是處女、處男?

請記住:
不要動輒把信心小當藉口!
假使上帝對你的祝福是要你去娶非處女,因為這姊妹對你最好,
你會拒絕還是答應?

加爾文的妻子是寡婦。
他娶了寡婦為妻。
很多人都知道加爾文,卻不知道加爾文的妻子。
加爾文若沒這妻子照顧他,他恐怕很難寫出『基督教要義』這曠世巨著,
也很難做出那麼偉大的事業與教導。

錯誤觀念要盡快改正,而不是一直用信心小當藉口。
因為,當個性缺點的奴隸,不可能得上帝在相關領域的祝福。
否則,人人都可以在成聖之路上,什麼都不用改、都不用努力,
反正我們就是信心小,不是嗎?
彼得若繼續堅持信心小,拒絕吃那些不潔淨之物,而抗拒異象中上帝講的『神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
那麼,他就該繼續堅持不可傳福音給外邦人,並繼續拒絕上帝給的傳福音給外邦人的呼召。


故結論為,一味尋找處女,根本無法做到,且亦無必要!

--Brandweer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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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randweer
回答日期 : 2018/09/27


江柏樹 平安,

「"我的疑問都是設定在那時以色列人"的情況」
當年之上帝,與今日之上帝,是否為同一位上帝?
請您回答。

全本聖經啟示(揭開揭示)逐漸自上而下頒發,
頒發期間,「精義不變」,「精義不變」,「精義不變」(事情說三遍)。
禮儀獻祭等廢除,因為「預先表明」耶穌基督,而民事律取精義!

依「聖經總則與系統神學」思考(並非一段經文),此「娶被害者為妻,終身照顧」,合理目的,應為「處罰」加害者,「補償,保護」被害者,而非更深加害之!

故自身可「合理」推導(僅僅推導,並非一定,並非一定),
受害者「可以」自由戀愛,「並未」失去貞潔!

至於「當時就算女性可以自由戀愛,依自己的想法去找另一半,卻不會有人娶她,相比沒被強姦時的她,已經少了大部分自由了。因為"女性失了貞潔,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

自身搞不懂。
1) 此話是否為真?!依據何在?!
2) 如此受害歷史,有必要昭告天下嗎?!
3) 我早已有說,強姦「受害者」「並未」失去貞潔!此為道德律,舊約到新約,應絕不改變!
既然並非犯罪,何來「失去貞潔」一說?!



「在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的情況來看,依照第一題的不同的答案,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定要嫁或可以選擇不嫁。 」
此種狀況複雜。

若「可以自由戀愛,且一定要嫁」,則女子「應」「不」一定與侵犯者結婚(只因並未失去貞潔),而侵犯者一定有「大量補償」女子之義務(此為精義之合理推導,並非一定。)。自身已有回答。

若因「強姦」而「必須要嫁給強姦犯」,屬「作惡以成善」之違反聖經行為,往往變相縱容強姦,牴觸聖經總則。


「可以選擇不嫁」,
既然自由戀愛,保持單身,何嘗不可?單身有何淒涼之說?誰說人人皆需結婚?
聖經總則不變,縱然舊約時代,亦非人人皆需結婚。


「選擇允許強姦犯有正當性繼續強姦自己"」
縱然為合法登記夫妻,二者性行為,亦有「節制」義務!不是禁止,不是放縱!

縱然只讀舊約,亦可發現,盲目禁慾與盲目縱慾,不可取!

唉。基督徒有舊約,應以基督教方式解釋,而非猶太教方式解釋啦。

--Brandweer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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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randweer
回答日期 : 2018/09/27


不好意思,小弟有一部分,需澄清。
「如果女性失了貞潔,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因為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

此話應改寫為,「如果女性失了『處女身分』,就沒有人會娶她,而若沒有人要跟她建立家室,那個生活是相當淒涼的,因為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言之有理,「可能」正確。

而「非處女不娶,非處男不嫁」等,由於實務無法區分處女與非處女,任何人,不需特別花心力,確認對方是否為處女或處男。
有類似心態者,皆為自以為是,無視女生品德。小小羊園地主人,已有猛烈批駁類似做法。

當年猶太社會,「可能」有類似做法之男生較多,雖然其心態皆為犯大錯,自以為是。
然由於有類似錯誤心態之人士,比例較高,為保護女生,上帝制定此規定。

而其後,自身所述之「可以自由嫁娶」,為「被強姦者未有犯罪,因而未有失去貞潔」。
女生倘若不「主動」告知性侵遭遇,且男生不詢問,二人當然可嫁娶,較為符合此段經文與聖經總則。


--Brandw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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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randweer
回答日期 : 2018/09/27


江柏樹 平安,

以下回答,以「聖經全然無誤無矛盾」為假設,且未必正確,僅僅為「合理」推導,不敢過度推導。
且所有聖經解釋,皆不可與聖經「總原則」(愛主與愛他人,不是溺愛)邏輯矛盾。

「來源自我另一個問的問題,回答者是本網站回答了許多問題的姊妹」

小弟以為,「歷史」並非聖經,「歷史」並非聖經,「歷史」並非聖經。
歷史文獻之權威低於聖經本體,低於聖經本體,低於聖經本體。


「男方娶女方時必定會問,因為當時有"非處女不娶"的習慣」
關於此點,小弟需特別講述。

1) 「必定會問」,有多種問法。
若男生問「有無失去貞潔」或「有無主動參與性犯罪」,答案為「沒有」。
若男生問「有無曾經性行為」,答案為「有『被迫』性行為,當時無法反抗」。

2) 「非處女不娶」,自身已有講過,此為信心過小,高估自身判斷力,此乃嚴重錯誤,嚴重錯誤,嚴重錯誤。且被強姦者,因無法反抗,並無性犯罪,並未失去貞潔。


「為何那未有婚約的女人無辜受害,卻會陷入如此艱難的困境(嫁不出去,生活淒涼) 」

答案同上。為「罪」字,人性早已敗落,完蛋。
當年男生如此自以為是之人較多,因而害死此受害者。

如此事件中,專找處女之男生,毫無疑問,為可怕幫凶!小弟一併痛斥!
我本人反對婚前性行為,而絕不敢專挑處女(無法檢驗是否為處女)!

喇合曾為妓女,為何可以離開罪惡,「悔改原有婚外性行為」後,成為基督徒,並與猶太人結婚?
阿摩司,為何與已經悔改之妓女結婚,而上主悅納?

舊約聖經中,已有至少兩個反例,說明「並非」所有男生,皆專找處女!


「除非因為(被強暴)這件事導致她非常難嫁出去,讓她沒有經濟能力...」
「女性無法自己出來工作賺錢」
可能為真。
而自身另有一聖經反例。

路得記之拿俄米(寡婦),可以「撿拾收割後田地之麥子(舊約有規定,不可全部收割,而需留部分麥子於鳥類與窮人)」,拼死拼活。
而箴言31章中,女生之「理財,做衣服,買賣作物」等義務,為工作賺錢。


「若這位女性如果拒絕了婚姻和賠償,這位男性就該被處死了吧」

很抱歉。小弟不知答案,手頭無資料。自身僅僅可說,「可能」為真。
畢竟,當年,連無視安息日,亦遭處死。因類似強姦而死,並非重刑。
且自身以為,女生應「接受大量補償」。


當然,當年猶太人,甚至法官,祭司中,小弟相信,其中有「無視精義」者!
胡亂應用聖經,最終結果,毫無疑問為鼓勵,甚至「縱容」強姦,打壓無辜。

類似貴方所述之悲慘事件發生,取決於他人解釋聖經之法。
「總則」,「總則」,「總則」,極其重要,而非單一經文,即可確定原則。

以上,未必為絕對真理。而社會慘況(人禍,排除天災),源於無視或謬用聖經。
一半真理,往往比沒有真理,更可怕。



--Brandw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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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randweer
回答日期 :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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