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何以尊敬上帝為完成一切的動力?
在進行自我反省後,我發現自己想幫助他人、進行服侍、原諒別人犯錯的原因,
都只是罪惡感的驅使,或只是期待他們未來能對我報恩
我只是為了刻意經營人脈而去做好事
如果我沒辦法把做一件好事的理由轉換成為了上帝榮耀來做事
是不是就不應該去做了?
現在開始想追求更高薪的工作,但動機其實是想讓瞧不起我的人刮目相看,
而不是為了上帝的榮耀,
想請問"為上帝的榮耀來做事" 是指什麼?
另,在羅馬書12:3 說道「我憑著所賜我的恩對你們各人說: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著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
我服侍時,上級交代只要點頭接受,就會被稱讚,我卻沒考慮到自身的工作責任
什麼樣的行為,叫做受感動?什麼又是憑己意行事?
內心平安的印證不能作為準繩,那該如何判斷?
感謝弟兄姊妹幫忙我解決疑惑
補充發言: 看了篇文章,內文提到""當清教徒確立工作的屬靈目的時,他們就對如何選擇工作、選擇什麼工作得到了一個合理的結論──那就是選擇職業時也應該以榮耀上帝和造福他人為目標。巴克斯特說:「我們應該選擇自己最能夠事奉上帝的職業,而不是選擇最能夠賺錢或是最能夠成名的職業。」"" 是
指如果可能,都應該去當傳道同工的意思?
如果是會讀書的人,就應該選擇神學院嗎?
謝謝各位弟兄與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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