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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羅馬和猶太律法的適用性,罪人可以選擇性審判嗎?
羅馬律法和猶太律法的適用性,罪人是否可以選擇性審判呢?也就是選擇對他自己有利的律法來審判呢?也就是聖經所描述的時期,律法是一國兩制的,可以用猶太律法,使徒行傳25:8保羅分訴說:「無論猶太人的律法,或是聖殿,或是該撒,我都沒有干犯。」;說明保羅認為他沒有犯猶太律法,也沒有違反羅馬律法,如此推論當時的人民要遵守兩種律法嗎?或者兩種擇一有利的做審判適用呢?假如是猶太人遵守猶太律法,羅馬人遵守羅馬律法,豈不是一國兩制嗎?
問題類別: 歷史、節慶、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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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 懺悔感恩
發問日期: 2016/06/07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6/06/10
本篇資料庫ID 6366
本題關鍵字:
律法
選擇
聖殿
罪人
羅馬律法
猶太律法
猶太
保羅
審判
猶太人
事奉
使徒
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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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嘗試做下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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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文:
保羅說:我原是猶太人,生在基利家的大數,長在這城裡,在迦瑪列門下,按著我們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熱心事奉神,像你們眾人今日一樣。 (徒22:3 )
保羅對旁邊站著的百夫長說:人是羅馬人,又沒有定罪,你們就鞭打他,有這個例嗎? ....千夫長說:我用許多銀子才入了羅馬的民籍。保羅說:我生來就是。 (徒22:25~28)
革老丟呂西亞,請巡撫腓力斯大人安。這人被猶太人拿住,將要殺害,我得知他是羅馬人,就帶兵丁下去救他出來。因要知道他們告他的緣故,我就帶他下到他們的公會去,便查知他被告是因「他們律法」的辯論,並沒有什麼該死該綁的罪名。後來有人把要害他的計謀告訴我,我就立時解他到你那裡去,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徒23:26~30)
(保羅說)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該撒,並非有什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 (徒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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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料:
*猶太為羅馬帝國的行省之一:
公元前168年至前143年,馬加比起義爆發,猶太人建立了獨立的哈斯蒙尼王朝。公元前63年,最終被羅馬帝國吞併,設猶太行省。保留猶太人國王作為傀儡,由羅馬方面設置總督。最終馬加比家族被大希律王徹底消滅。當大希律王去世後,羅馬帝國開始直接統治以色列地區。其間統治者頻繁更換,而對於猶太人的政策也時緊時鬆。羅馬人與猶太人最大的分歧在於多神教與一神教之間的差異,對此雙方都無法接受對方的信仰。
*羅馬治理方式,宗教律法不妨礙羅馬法律,就不予以過問:
徒18:12~23>>「到迦流作亞該亞方伯的時候」『迦流』(Junius Gallio)是羅馬皇帝尼祿私人教師、斯多亞派哲學家辛尼加(Seneca)的兄弟;被譽為一極其公正冷靜的人物,對於宗教採取放任自由的態度,只要宗教不妨礙政治,就不予過問。『方伯』乃羅馬帝國元老院直轄行省的首長,其地位相當於巡撫或總督。由希臘特耳菲城所發現的碑銘,可知迦流在主後511至512年任亞該亞方伯。『公堂』指方伯主持下的法庭,通常設在市中心一處石砌的台階上。以前猶太人逼迫使徒們,似乎只藉助群眾的擾亂或訴諸地方官(徒十六19~22;十七5~8),如今更進一步投訴到一省的首長那?。「勸人不按著律法」『律法』在此有二意:
(1)是指羅馬的法律。當時在羅馬帝國境內,禁止非經羅馬法律承認並許可的宗教向人民傳教。猶太教被羅馬政府列為合法的宗教之一,這些猶太人或係指控保羅所傳的並非猶太教。
(2)是指摩西律法。這由迦流在十五節所說『你們的律法』一詞,可知他們可能控告保羅不遵守摩西的律法;但也有可能迦流看透了他們以保羅違反羅馬法律為名,實則僅牽涉到彼此對猶太人律法的解釋有所不同。「若是關乎言語、名目,和你們的律法」『言語』是指道理說法;『名目』是指宗教名銜;『律法』是指對摩西律法的解釋。這些都是宗教信仰上的爭執問題。「你們自己去辦吧,這樣的事我不願意審問。」迦流認為猶太人控告保羅的罪名,並無違犯羅馬法律之處,基督徒也非反叛羅馬政權,因此不予審問。迦流這樣的判決,後來成了各地巡撫和方伯所援用的前例,因此在主後50至60年代,對基督教起了很大的保護作用。『攆出公堂』意即不願再聽他們的控訴。
*假犯宗教律法擴大為違反羅馬帝國法律 (各行省法律規條需由羅馬政府通過):
徒24:6>>「連聖殿他也想要污穢」羅馬政府為了安撫猶太人,容許他們對聖殿的自主權,若有人帶外邦人擅闖聖殿內院、玷污聖殿,特准他們按猶太律法處死(參徒21:28)。猶太人只准許外邦人在聖殿的外院,不准他們進入內院的境界。在內院前貼出通告為記號,標明外邦人不得進入,若擅自通過警告牌進入內院的,要被處死。猶太人若帶外邦人進入,兩者都要被處死。這項條規,也「獲羅馬政府的許可」,足見外邦人擅闖聖殿,乃是一件非常嚴重的犯行。(參徒21:27~40)
*徒25:7 >>猶太人知道,若是以宗教神學觀點的歧異為理由來控告保羅,是不被羅馬法庭接納來定罪的,所以他們必定捏造一些破壞羅馬法律、擾亂社會安寧,鼓動革命反叛該撒等政治上重大的罪名來指控他。「都是不能證實的」,意即他們所作的控告,缺乏見證人或證據,或者證據薄弱,無法採信。猶太人對保羅的控訴,主要有三:(1)干犯猶太人的律法,教訓在外邦的猶太人離棄摩西,不要行割禮,也不要遵行條規(徒廿一21,28;廿三29);(2)污穢聖殿,帶著外邦人進入內殿(徒廿一28;廿四6);(3)鼓動猶太人反叛羅馬政權(徒廿四5)。
*保羅身份也是羅馬人,為求公正的審判,才上告於凱撒:
徒25:10 >>「我站在該撒的堂前」『該撒』是羅馬皇帝的稱號;巡撫乃是皇帝的代表,獲皇帝授權審理司法案件。『該撒的堂』就是羅馬帝國的法庭,根據羅馬法律審案。「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換句話說,保羅拒絕到耶路撒冷受審,因為那?是較低階的法庭。「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甚麼不義的事」,『不義的事』是指違犯羅馬法律的罪行。羅馬公民享有公平受審的權利,若認為在省級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審斷,任何人均可上訴到皇帝面前,受皇帝親審,只有現場被捉拿的殺人犯或盜匪,才不得上訴。「我要上告於該撒」即要求在羅馬帝國最高法庭受審。
個人歸納上述資訊的回應:
當時在巴勒斯坦地方內通行三種幣制,一種是羅馬鑄造的銀幣(denarion),繳納『人頭稅』(參太22:17)須用此幣;一種是在安提阿與推羅所鑄造的省分錢幣,是按希臘標準製作的銀錢;還有一種是猶太人地方的錢幣,稱舍客勒,可能是在該撒利亞鑄造的。既然帝國領土那麼廣闊,看起來不只是一國兩制,而是依照不同行省的情況有所不同,應該是一國兩制(多制),但整體架構下應該是羅馬法律優先於猶太法律,即猶太人要守猶太法律和律法,也要守羅馬的法律,且猶太法律得經過羅馬政府的准許才合法。保羅是猶太人又是羅馬人,所以兩種法都適合他,只是宗教上的律法並非政治上的法律,兩者不應該相提並論。 (不代表回答都正確無誤,還請高人指教。)
參考資料: 從網路收集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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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藍翅膀
回答日期 : 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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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對於罪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沒有權利自己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律法來審判
好比一個台灣人,在美國犯了殺人罪,不能因為他覺得台灣的法律比較鬆,就強調自己有權利選擇用台灣的法律來判
同樣的,一個外國人在台灣犯罪,如果我們因為他國家的法律對他比較有利,就將他送回他的國家審判,我想,大家一定相當反彈
您舉的保羅的例子,如果仔細看上下文,就會發現他的狀況,跟您舉的例子是不同的範疇
但藍翅膀所分享的確實如此
在當時,猶太居民在羅馬政府的統治底下,羅馬的法律,是高於猶太律法的
只是,因為管理手段的必要,如果犯罪者僅是牽涉到宗教的東西
羅馬省長是不會干涉的
當耶穌基督被猶太官長帶到彼拉多面前時
彼拉多確實想用宗教方面的律法懲治他,也就是將他鞭打後釋放
但,猶太人卻將這樣的刑責拉到羅馬法律的層次
--從此,彼拉多想要釋放耶穌,無奈猶太人喊著說:你若釋放這個人,就不是該撒的忠臣(原文作朋友)。凡以自己為王的,就是背叛該撒了。--約十九12
而這樣的變換,不是耶穌自己選擇的,而是猶太的眾人所決定的
因為,罪人,是沒有這樣的權利
思想到我們自己,也是如此,
我們犯了罪,本就沒有權利跟神說,我犯的錯,可以用某某法條來處理嗎?那個對我比較有利...
深思....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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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楓
回答日期 : 20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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