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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離婚的人再娶就是犯姦淫????

「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從此神國的福音傳開了,人人努力要進去。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路16:15-18)耶穌回應法利賽人這些話,所說的是不同的三件事嗎?而除了字面上的意思之外,是否有更多一層的意思呢?好奇的是,為何耶穌要特別跟他們說這三件事?最後一件事,所要表達的是說離婚的人再娶就是犯姦淫嗎?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發問者: rejoice
發問日期: 2007/11/17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7/11/11
本篇資料庫ID 619
本題關鍵字: 耶穌  約翰  天  約  福音  法利賽人  先知  姦淫  律法  人  離婚  休妻  婚姻  再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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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平安!
這段經文的上文
提到耶穌對法利賽人的觀點--自稱為義
因此,耶穌接下來就說
法利賽人認為的義,是律法和先知所說的
只要遵行就好了
管他是從心裡的或是表面的

但是,神國的福音來了!
天國要努力進去
--這個翻譯很引起爭論
我比較傾向的解釋是,人要更認真的看待天國這件事情
不是僅表面上的遵行律法
也不是聽聽而已
而是在生活中行出

提到休妻的事
其實這兩個都是講同一件事--婚外情是不允許的

在摩西的時代
什麼情形可以休妻?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申廿四1

而耶穌呢?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太五32節

耶穌同意的休妻,僅可以是為了淫亂
人若依據摩西的律法,輕易休妻另娶
在耶穌眼中,那是犯了姦淫!那是對婚姻的不忠貞

娶被休之妻--妻被休也僅能因為她犯淫亂
在耶穌眼中,同樣是犯了姦淫的罪

現代教會對離婚的規範
有些以不再如此嚴謹
這類的議題曾討論過
您可以參考
http://www.taiwanbible.com/index.jsp?page=wiki/myresult.jsp

願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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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07/11/18


這裡有一篇很好的文章談這個問題
請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ithoutit-ethicalbeing/article?mid=34&next=7&l=f&fid=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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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ye
回答日期 : 2007/11/20


平安。我看这一段并不是耶稣指三件事,而是借着三个例子来说明同一件事,就是“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这一段的教训,直到31节才结束。
耶稣是指法里賽人不听先知的教诲,就是耶稣自己从死里复活,他们也是不信。犹太人借着先知认识神的日子,到施洗约翰就结束了,以后就是福音的时代,世界上所有人(人人)都努力要进天国;可是没有律法的拘束,人还是要活出律法的生活来,(律法不会废去);犹太人不信神,而去事奉玛门,就好比“休妻另娶”,犯了奸淫的罪,没有神的人,去追求金钱,就好比是娶一个已经被人休掉的“妻”,不认识创造天地的主,就是在生命上犯了“奸淫"的罪。
这是我的一点见解,还请各位弟兄姐妹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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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sophiewu
回答日期 : 2008/09/12


婚約是神聖的盟約,只有死亡才能終止婚約
林前7: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面的人。
羅 7: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7:3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1.神恨惡對配偶不忠(詭詐),和離婚(休妻)的事
瑪2:13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 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2:14 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2:15 雖然 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2:16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2.馬太福音19:7-9 耶穌的意思絕不是指當配偶有淫亂,我們就可以或應該離婚
太19:7 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
19:8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19: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3.若已離開,要回去與配偶合好,不可再嫁娶
林前7: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7: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divorce)妻子。

4.若對方要離去,可由他去(分居狀態),但仍可選擇抱持著我可以救他的盼望,不廢止婚約
林前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7:16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 妻子呢?

5.若已離婚,而對方已再婚,我們推薦(鼓勵)保羅的建議:”守素安常”,殷勤服事主
林前7:26 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7: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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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兩隻魚
回答日期 : 2008/09/12


神的意思是不要輕言離婚,因為結了婚就如同訂了盟約一樣,兩人成為一體,如何能把身體分割呢?

婚姻要很慎重,請看看聖經的教導.我不知道是在哪裡不過我看到有説妻子能因著虔誠而讓先生悔改信主,所以結婚之前就要仔細考慮清楚千萬別被外表弄昏的昏昏迷迷的.
至於離了婚再娶犯不犯姦淫那只有 神才能說是與否.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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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神所寶貝的
回答日期 : 2009/07/12


有關「結婚、離婚與再婚」的立場

  對某些人來說,本文的原則可能太鬆,對另外一些人來說,可能太緊。但作為一個共通的標準來說,我們認為本文已經足夠解決一般有關離婚與再結婚的問題。再者,這篇文章絕沒有任何鼓吹離婚,也沒有任何削弱以往我們屬靈的立場的意向。在對離婚的研究中,我們同樣沒有將聖經的教訓作任何增加或刪減。

宣道會的教導與立場

1. 引言
1.1. 今天,越來越多的婚姻失敗;離婚與再婚變得越來越普遍。如果加上那些沒有登記註冊婚姻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婦,後來分居都計算在內,今天在北美洲有半數的婚姻是失敗的。

1.2. 我們認為婚姻是社會的基礎,是神聖的結合。正如創世記二章十八節所記載的,主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婚姻制度是 神親自建立的,而且在人類的歷史中,婚姻一直被視為 神對人類德道的法令,是 神所賜福的。以弗所書五章啟示出婚姻神聖的真理,夫婦的結合被形容像基督與教會的聯合一樣。

1.3. 因此,今天教會必須付出任何代價去鼓勵和維持婚姻的制度,維護 神所啟示婚姻的根據。很可惜的,有一些人企圖在 神的話語以外加添一些道德原則,雖然也有一些人堅持聖經的教訓,但卻持有不同的見解,尤其是關係到已離婚的人是否有權再結婚的問題。為此,宣道會感到有需要表達出我們在這方面的立場,好使宣道會眾教會在真道上能同歸於一。

1.4. 雖然本文不可能為所有問題作出詳盡圓滿的解答,但相信可以作為準確的指南,應用到各種不同的需要上。本文在書寫時,特別考慮到北美洲社會的情況,因此,海外的教會可能需要稍作適應性的調整。

2. 婚姻
2.1. 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是一個人人都當尊重的制度(來13:4),是 神在人類歷史中繼續其創造工作的一部份(創4:1),使人類可以享受蒙福的伴侶生活(創2:18)。婚姻並非是人格健全的必需部份,亦不是 神對人類不可缺少的要求。相反的,婚姻卻往往成為 神對個人呼召的攔阻,限制了人對 神呼召的回應,使他不能無條件地將自己擺上,因此有一些人以得著恩賜不婚為福氣(太19:12; 林前7:7)。

2.2. 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是終身一夫一妻制,這是創世記二章二十四節清楚表示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節經文就是主耶穌所曾引用,要推翻當時人們對摩西律法過份鬆懈的解釋。(太10:6)。雖然在舊約時代,多妻的制度流行,但這並不等於「一夫一妻」的制度被取消了。保羅在羅馬書七章二節那?說:「就如女人有了夫丈,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請參考林前7:39)

2.3. 新約聖經所記的婚姻條例,是嚴格而高尚的,其重點乃在人與人的基本相交和家庭的關係上。對基督徒來說,婚姻的愛應以基督和教會之間的愛為根基(參弗5:33)。婚姻最先由互相立約開始,正如瑪拉基書二章十四節所說,婚約是立在 神與人的面前,是非常嚴肅的。以西結書十六章八節利用婚姻的關係來描寫 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並且指出這關係是由起誓開始的。主耶穌在約翰福音第二章出席了一次婚娶的筵席,表示祂對這個公開的婚禮認同和支持。所以,男女不應該只同居而不舉行正式而公開的婚禮,所有婚禮應該以法定的約和誓言為基礎,而且最好在一位基督教的牧者面前進行。

2.4. 婚姻包括了肉體的聯合,這是使徒保羅在林前6:16節清楚指出的。在帖前 4:3-5節那?又形容,婚姻是為保持人的靈魂與身體聖潔尊貴而設的。保羅在前前十二章十九至二十一節那?警告哥林多教會,如果那些在性關係的事上犯了罪的人仍不肯悔改,他就要前來採取干涉行動了。

2.5. 我們絕不贊成任何「同性者」與「同性者」進行婚姻式的結合。聖經形容同性戀的結合是一種最卑賤的罪行,是必須加以禁止的。因為他們將人類的尊嚴貶低了,又污穢了 神在創造上的本來設計。(參利20:13; 羅1:26-27, 32; 林前6:9)。

2.6. 我們認為一個基督徒不應與仍未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的人結合。林後6:14清楚地指出:「信和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林前7:39也表示了同樣的標準,因為保羅勸勉當時的寡婦,如果要再婚,也要「嫁在主?面的人」。我們應該將獻與基督的愛,永遠放在任何事物之前(太6:33)。

3. 離婚
3.1 離婚就是離開 神所定的旨意。雖然在舊約時代,離婚是准許的,表面上是很隨便的,但離婚像多妻制度一樣,是明顯違背 神所定最高的旨意。主耶穌解釋舊約時代人們之所以准許離婚,全因為他們心硬,而且肯定這是罪惡的(太19:8)。先知瑪拉基宣佈說:「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2:16)耶穌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可10:6-9)因此,教會應該盡可能打擊離婚的念頭,作為解決婚姻問題的方針。聖經指出,即使基督徒與不信的人結合了,也應盡可能與那個不信的配偶同住
(林前7:12-13)。

3.2 離婚根本上是與 神的原意相反的,但在某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離婚卻是准許的。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九節兩處指出,人不可離婚,除非是為淫亂的緣故。希臘文「淫亂」(FORNICATION)一詞,一般希臘文學者都認為,是含有慣性而不道德的性生活之意,所以與其同義詞 WHOREDOM 相彷,暗示各種不道德的行為和姦淫也包括在內,這些行為將婚姻的關係污穢了。

3.3 雖然馬可福音十章六至十二節和路加十六章十八節這兩段經文都沒有提及准許離婚的事,這卻不表示新約教會不能照摩西時代在離婚的事上作技術性的調整。當時耶穌基督所作清楚的解釋,原是為要指出,准許離婚的目的是要藉著接納一個較為小的罪,好避免落在一個更壞和不可能容忍的情況中。如果離婚的目的是為要立刻與另一人結合的話,那是絕對不准許的。(可10:11-12)因此,基督徒若要離婚,就只可能在自己的配偶犯了淫亂的罪之後,作為最後的選擇,而且永不可能以此作為與另外一人結婚的理由。當一方犯了淫亂的罪,另一方就准許提出離婚,但卻不是必須性的。如果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提出分居或離婚,信主的一方就可以同意分居,正如保羅所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5)。這樣的分居很有可能導致離婚,但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離婚,基督徒就不算為有罪。

4. 再婚
4.1. 聖經只准許離了婚的人在某一些情況之才再婚。例如:在離了婚之後,其中一方死了,另一方就可以自由再婚。羅馬書七章二節並哥林多前書七章三十九節都清楚指出,只有死才能解除婚姻的關係。
4.2. 當那犯淫亂的一方提出離婚,無辜的一方就可以有再婚的權利。主所說:「凡為淫亂的緣故休妻的」這句話,暗示了再婚的權利。當主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即犯淫亂的一方),也是犯姦淫了。」(太5:32),主否定了那犯姦淫的一方有再婚的權利,同時也否定了提出離婚而目的是為要再婚的人的權利 (可10:11-12)。
4.3. 主耶穌所解釋的,也吻合了舊約聖經的教訓。因為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一節和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節所引據休妻和准許再婚的經文,都是源自申命記的。主耶穌並沒有改變離婚的道理而特准人離婚,祂只是拒絕任何離婚的理由和藉口,祂清楚地指出,只有無辜的一方,就是他本來的婚姻受到被離婚而遭破壞的一方,才可以有權再婚。
4.4. 根據林前七章,因為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離開」(請參考前文第三段第三點)而引致離婚,這被遺棄的一方就不能再婚,正如十一節所說:「若是離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換言之,如果那不信又遺棄配偶的一方一天還沒有死去,或沒有再婚,信主被遺棄的一方就不能再婚。
4.5. 當兩個不信主的夫婦離了婚,後來其中一個悔改信了主,而雙方亦未有再婚,這位剛悔改信主的基督徒就應該重新努力去恢復他已破碎的婚姻。倘若那不信的一方堅持不願意,這種情況就與林前七章十五節所描寫的相同。
4.6. 倘若一個人被離婚,理由並非如上述所寫的屬靈根據,而另一方亦已再婚,根據聖經的標準(太5:32; 19:9),那再婚的一方就等於犯了姦淫,因此就解除了先前的婚約。
4.7. 再婚永不應視為必需的,在某一些特別的情況下,只能被視為准許性的,被離婚者如果擁有上述可以再婚的屬靈根據,亦應以最小心的態度進行。我們知道任何一個婚姻破裂的個案,受害的一方極少可能是「完全無辜」的。申請再婚者,應為前婚約遭到破壞,而表示出為自己有可能犯錯的態度;且應接受教會的輔導,使他不致再有過往那些錯誤的態度和行動。
4.8. 任何人在聖經容許的根據以外被離婚而後來再婚者,均在 神面前屬犯了姦淫的罪。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節那?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教會的牧者不應為這一類的結合主持他們的婚禮。
4.9. 任何人在聖經容許的根據以外被離婚,而這人後來信主成了基督徒,他不能因為離婚的事是在未信主之前發生,就不需要守住維持獨身的聖經教訓。雖然我們都在基督?成了新造的人,但我們仍須對未信前在法律和道德上負有應負的責任。例如:一個人在未信主前欠下別人一筆債,雖然他後來信了主,他的債項還是需要還清的。又例如,一個人在未信主之前生了幾個兒子,他後來信了主,但他仍需要對他未信主前所生的兒子盡父母應盡的責任。非基督徒尚且需要尊重婚約,何況一個在主?面的基督徒,豈不更要履行自己所立的婚約。
4.10. 任何人在未信主前離婚又再婚,卻沒有聖經容許的屬靈根據,後來他信了主,就毋需為自己再婚不合聖經的教訓而再離婚,因為再婚所犯的姦淫罪已將前婚的婚約破壞了,他就無從需要對前婚約負責任,乃應對新婚約盡忠才對。前婚約已遭破壞,如果他再對新婚約不忠,他就是再繼續犯姦淫的罪了。
4.11. 任何人被離婚,或離了婚又為聖經准許的因素而再婚者,都應該享有教會會友全部的權利,及任何相交的生活。一個被離婚的基督徒,或一個在未信前離婚又在聖經准許的根據以外再婚而後來信主的基督徒,亦應享有他全部所有的權利,因為基督赦罪的恩典已赦免了他所有的罪,他在基督?已成為新造的人。
4.12. 可是,教會應有權決定揀選或不揀選一些已離婚又再婚的人士擔任教會的領袖。雖然在基督?,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平等的,但卻不是每一個基督徒都適合擔任領導性的事奉的。教會的長老(屬靈的領袖)和執事(事務的領袖)應由教會中更高品德和靈性的人擔任,因為他們都需要作眾信徒的榜樣。
4.13. 一個基督徒在聖經容許的根據以外,故意離婚,或一個基督徒明知而故犯地與一個沒有聖經許可根據而離婚者結婚,又或一個基督徒得到某方面准許離婚,卻沒有聖經准許根據而再婚,都必須接受教會的制裁。除非他向教會表現出真心悔改,為自己故意離棄聖經教訓而認罪,否則教會不應恢復他在教會?相交的權利。

以上是中文版,原文來自加拿大宣道會的手冊,也許可以解釋到一些婚姻處境問題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s://www.cmacan.org/uploads/content/marriage-divorce-remarriag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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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雅各黃
回答日期 :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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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牧師 說: 同意!!
2007/11/18